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08:17:47
浙江省疫苗接种方案(2021年版)
为科学、有序地开展疫苗接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等相关文件和疫苗说明书要求,针对在用免疫规划疫苗和已纳入招采目录的非免疫规划疫苗,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接种方案。
一、一般原则
(一)起始免疫年(月)龄。指接种该疫苗首剂次的最小年(月)龄,不得提前。免疫规划疫苗按照浙江省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表(附件1)执行;群体性接种和应急接种按照其接种方案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按照本接种方案或国家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及疫苗说明书执行。紧急使用或附条件上市疫苗使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本接种方案中规定的年(月)龄范围,均指起始年(月)龄第1天至结束年(月)龄最后1天。
(二)儿童年(月)龄达到相应疫苗的接种起始年(月)龄时,应尽早接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推荐的年(月)龄之前完成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相应剂次的接种。
(三)免疫规划疫苗补种通用原则。
1.未按照推荐年(月)龄完成国家免疫规划规定剂次接种且<18周岁的人群,应尽早进行补种。
2.对未曾接种某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根据当时的年(月)龄,按照该疫苗的适用年龄范围和免疫程序,以及本方案中对该种疫苗的具体补种原则规定的疫苗种类、接种间隔和剂次进行补种。未完成疫苗规定剂次的儿童,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优先补种含脊灰成分疫苗、含麻疹成分疫苗和乙肝疫苗。
3.原则上建议使用同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同品种、同规格的疫苗完成全程接种。如遇无法使用同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疫苗完成全程接种情况时,可使用不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同种疫苗完成后续接种(含补种)。疫苗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
(四)接种部位。疫苗接种途径通常为口服、肌内注射、皮下注射和皮内注射。注射部位通常为上臂外侧三角肌处和大腿前外侧中部。当多种疫苗同时注射接种(包括肌内、皮下和皮内注射)时,可在左右上臂、左右大腿分别接种,卡介苗选择上臂。
(五)疫苗同时接种原则。
1.不同疫苗同时接种:疫苗均可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和《非免疫规划疫苗使用指导原则(2020年版)》同时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说明书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况除外。同时接种两种及以上注射类疫苗应在不同部位接种,严禁将两种或多种疫苗混合吸入同一支注射器内接种,疫苗说明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2.不同疫苗接种间隔:两种及以上的注射类减毒活疫苗,如果未同时接种,应间隔≥28天进行接种。灭活疫苗和口服类减毒活疫苗,如与其他种类疫苗(包括减毒和灭活)未同时接种,原则上对接种间隔不作限制,疫苗说明书有特别说明的除外。
(六)流行季节疫苗接种建议。免疫规划疫苗均按照免疫程序和预防接种方案的要求,全年(包括流行季节)开展常规接种,或根据需要开展补充免疫和应急接种。
(七)常见特殊健康状态儿童接种原则。
1.早产儿(胎龄<37周)和/或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2500g)如医学评估稳定并且处于持续恢复状态(无需持续治疗的严重感染、代谢性疾病、急性肾脏疾病、肝脏疾病、心血管疾病、神经和呼吸道疾病),按照出生后实际月龄接种疫苗。
2.过敏性体质不是疫苗接种的绝对禁忌证。对已知疫苗成分严重过敏或既往因接种疫苗发生喉头水肿、过敏性休克及其他全身性严重过敏反应的,禁忌继续接种同种疫苗。
3.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母亲所生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建议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儿童免疫程序及说明(2021年版)》执行。免疫功能异常者(除HIV感染外的其他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者)可以接种灭活疫苗,原则上不予接种减毒活疫苗(补体缺陷患者除外)。
4.生理性和母乳性黄疸,单纯性热性惊厥史,癫痫控制处于稳定期,病情稳定的脑疾病、肝脏疾病、常见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苯丙酮尿症、唐氏综合征、先天性心脏病)和先天性感染(梅毒、巨细胞病毒和风疹病毒)不作为疫苗接种禁忌。对于其他特殊健康状况儿童,如无明确证据表明接种疫苗存在安全风险,原则上可按照免疫程序进行疫苗接种。
5.不能明确是否能够接种的特殊健康状态儿童,可前往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咨询门诊进行评估咨询。
(八)“优先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原则。除疑似狂犬病暴露者接种狂犬病疫苗、其他外伤接种破伤风疫苗等特殊情形外,其他非免疫规划疫苗与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时间相同但未选择同时接种的,应当优先接种免疫规划疫苗(含受种方自主选择的可替代相应免疫规划疫苗的非免疫规划疫苗)。
(九)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按照知情自愿的原则。受种方选择接种含免疫规划疫苗成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可视为同效替代,按本接种方案或疫苗说明书完成全程接种的可视为完成免疫规划疫苗的全程接种。同一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同品种、同规格的非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替代对应的免疫规划疫苗。
(十)如遇免疫规划疫苗种类、适用年龄范围和免疫程序调整以及疫苗紧急接种等情况,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非免疫规划疫苗招标采购目录新增疫苗或疫苗说明书有变更且接种方案未更新,按其疫苗说明书执行。
(十一)本接种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执行。
二、疫苗接种方案
(一)乙肝疫苗。
1.疫苗种类。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HepB)(酵母),重组乙型肝炎疫苗(HepB)(CHO)。
2.免疫规划程序。
共接种3剂次,其中第1剂次在儿童出生后24小时内接种,第2剂次在1月龄时接种,第3剂次在6月龄时接种,肌内注射。重组HepB(酵母)接种剂量为0.5ml(HBsAg 10μg),无论产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阴性,新生儿均接种10μg的HepB。重组HepB(CHO)接种剂量为0.5ml(HBsAg 10μg)或1.0ml(HBsAg 20μg),HBsAg阴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10μg的HepB,HBsAg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接种20μg的HepB,20μg 重组HepB(CHO)为非免疫规划疫苗,按非免疫规划疫苗规定执行。
3.其他事项。
(1)在医院分娩的新生儿由出生的医院接种第1剂HepB,由辖区接种单位完成后续剂次接种;未在医院分娩的新生儿由辖区接种单位全程接种HepB。
(2)HBsAg阳性产妇所生新生儿,可按医嘱肌内注射100国际单位HBIG,同时在不同(肢体)部位接种第1剂HepB。HepB、HBIG和卡介苗(BCG)可在不同部位同时接种。
(3)HBsAg阳性或不详产妇所生新生儿建议在出生后12小时内尽早接种第1剂HepB。HBsAg阳性或不详产妇所生新生儿体重<2000g者,也应在出生后尽早接种第1剂HepB,并在婴儿满1月龄、2月龄、7月龄时按程序再完成3剂次HepB接种。
(4)危重症新生儿,如极低出生体重儿(出生体重<1500g者)、严重出生缺陷、重度窒息、呼吸窘迫综合征等,应在生命体征平稳后尽早接种第1剂HepB。
(5)母亲为HBsAg阳性的儿童接种最后1剂HepB 1-2个月后,应进行HBsAg和乙肝病毒表面抗体(抗-HBs)检测,若发现HBsAg阴性、抗-HBs阴性或<10mIU/ml,可再按程序免费接种3剂次HepB。
4.补种原则。
若出生24小时内未及时接种,应尽早接种;对于未完成全程免疫程序者需尽早补齐未接种剂次;第2剂与第1剂间隔应≥28天,第3剂与第2剂间隔应≥60天,第3剂与第1剂间隔≥4个月。
5.替代原则。
HBsAg阳性母亲所生新生儿可选择适于乙肝病毒母婴阻断的疫苗品种替代免疫规划疫苗。
6.非免疫规划疫苗。
(1)重组HepB(汉逊酵母):接种对象为乙肝易感者,尤其下列人员:新生儿,特别是母亲为HBsAg、HBeAg阳性者;从事医疗工作的医护人员及接触血液的实验人员。不论儿童、成人均可接种10μg HepB(汉逊酵母),接种剂量为0.5ml;≥16岁人群亦可接种20μg HepB(汉逊酵母),接种剂量为0.5ml。接种3剂次,0、1、6月各1剂次,肌内注射。
(2)重组HepB(酿酒酵母):接种对象为乙肝易感者,尤其下列人员:新生儿,特别是母亲为HBsAg、HBeAg阳性者;从事医疗工作的医护人员及接触血液的实验人员。<16岁人群接种10μg HepB(酿酒酵母),接种剂量为0.5ml;≥16岁人群接种20μg HepB(酿酒酵母),接种剂量为1.0ml。接种3剂次,0、1、6月各1剂次,肌内注射。有其他接种程序的,以疫苗说明书为准。此外,60μg HepB(酿酒酵母)适用于对乙肝疫苗常规免疫无应答且≥16岁的乙肝易感者,接种1剂次,接种剂量为1.0ml,肌内注射。接种1剂后,经采血确认其抗体水平仍未达到阳转者可考虑接种第2剂,两剂间隔至少4周以上。
(3)重组 HepB(CHO):20μg重组 HepB(CHO)适用于乙肝易感者,尤其是下列人员:新生儿,特别是母亲为HBsAg、HBeAg阳性者;从事医疗工作的医护人员及接触血液的实验人员。接种3剂次,0、1、6月各1剂次,接种剂量为1.0ml,肌内注射。
(二)卡介苗。
1.疫苗种类。
皮内注射冻干卡介苗(BCG)。
2.免疫规划程序。
出生24小时内接种。接种剂量为0.1ml,皮内注射。
3.其他事项。
(1)严禁皮下或肌内注射。
(2)早产儿胎龄>31孕周且医学评估稳定后,可以接种BCG。胎龄≤31孕周的早产儿,医学评估稳定后可在出院前接种。
(3)与免疫球蛋白接种间隔不做特别限制。
4.补种原则。
未接种BCG的<3月龄儿童可直接补种。3月龄-3周岁儿童对结核菌素纯蛋白衍生物(TB-PPD)或卡介菌蛋白衍生物(BCG-PPD)试验阴性者,应予补种。≥4周岁儿童不予补种。已接种BCG的儿童,即使卡痕未形成也不再予以补种。
(三)脊灰疫苗。
1.疫苗种类。
口服Ⅰ型Ⅲ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bOPV)、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IPV)、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DTaP-IPV/Hib)。
2.免疫规划程序。
共接种4剂次,其中2月龄、3月龄各接种1剂次IPV,4月龄、4周岁各接种1剂次bOPV。IPV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bOPV接种剂量为2滴(相当于0.1ml),口服接种。
3.其他事项。
(1)如果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过含IPV成分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脊灰疫苗接种。如儿童已按免疫程序完成4剂次含IPV成分疫苗接种,则4岁无需再接种bOPV。
(2)以下人群建议按照说明书全程使用含IPV成分疫苗:原发性免疫缺陷、胸腺疾病、HIV感染、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α抑制剂、IL-1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
4.补种原则。
(1)<4岁儿童未达到3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4岁儿童未达到4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补种时遵循先IPV后bOPV的原则。两剂次间隔≥28天。对于补种后满4剂次脊灰疫苗接种的儿童,可视为完成脊灰疫苗全程免疫。
(2)既往已有三价脊灰减毒活疫苗(tOPV)免疫史(无论剂次数)的迟种、漏种儿童,用bOPV补种即可,不再补种IPV。既往无tOPV免疫史的儿童补齐2剂IPV。
5.替代原则。
(1)IPV:主要用于2月龄(含2月龄)以上的婴幼儿。在2、3、4月龄进行基础免疫;在18月龄进行1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2)DTaP-IPV/Hib:适用于2月龄及以上的婴幼儿,在2、3、4月龄,或3、4、5月龄进行3剂次基础免疫;在18月龄进行1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四)含百白破成分疫苗。
1.疫苗种类。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DTaP)、儿童型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DT)、吸附无细胞百白破b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DTaP-Hib)、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DTaP-IPV/Hib)。
2.免疫规划程序。
共接种5剂次,分别于3月龄、4月龄、5月龄、18月龄各接种1剂次DTaP,6周岁接种1剂DT。接种剂量为 0.5ml,肌内注射。
3.其他事项。
(1)如儿童已按疫苗说明书接种含百白破疫苗成分的其他联合疫苗,可视为完成相应剂次的DTaP接种。
(2)根据接种时的年龄选择疫苗种类,3月龄-5周岁使用DTaP,6-11周岁使用儿童型DT。
4.补种原则。
(1)3月龄-5周岁未完成DTaP规定剂次的儿童,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前3剂每剂间隔≥28天,第4剂与第3剂间隔≥6个月。
(2)≥6周岁儿童补种参考以下原则:①接种DTaP和DT累计<3剂的,用DT补齐3剂,第2剂与第1剂间隔1-2月,第3剂与第2剂间隔6-12个月。②DTaP和DT累计≥3剂的,若已接种至少1剂DT,则无需补种;若仅接种了3剂DTaP,则接种1剂DT,DT与第3剂DTaP间隔≥6个月;若接种了4剂DTaP,但满7周岁时未接种DT,则补种1剂DT,DT与第4剂DTaP间隔≥12个月。
5.替代原则。
(1)DTaP-Hib:可替代DTaP,3、4、5月龄和18-24月龄各接种1剂次。接种剂量为1.0ml,肌内注射。
(2)DTaP-IPV/Hib:见脊灰疫苗处。
(五)含麻疹、风疹、腮腺炎成分的疫苗。
1.疫苗种类。
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MMR)、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MM)、腮腺炎减毒活疫苗(M)。
2.免疫规划程序。
儿童接种MMR 2剂次,第1剂次应在8月龄完成接种,第2剂次应在满18月龄后及时接种。初三加强免疫接种含麻疹成分疫苗 1剂次。接种剂量为0.5ml,皮下注射。
3.其他事项。
(1)如需接种包括MMR在内多种疫苗,但无法同时完成接种时,应优先接种MMR疫苗。
(2)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3个月接种MMR,接种MMR后2周内避免使用免疫球蛋白。
(3)当针对麻疹疫情开展应急接种时,可根据疫情流行病学特征考虑对疫情波及范围内的6-7月龄儿童接种1剂含麻疹成分疫苗,但不计入常规免疫剂次。
4.补种原则。
(1)2007年后出生的未完成2剂含麻疹成分疫苗、1剂含风疹成分疫苗和1剂含腮腺炎成分疫苗的儿童,使用MMR补齐。
(2)2007年前出生的<18周岁人群,如未完成2剂含麻疹成分的疫苗接种,使用MMR补齐。
(3)如果需补种两剂MMR,接种间隔应≥28天。
5.非免疫规划用MMR、MM、M:供非免疫规划对象使用,接种程序以疫苗说明书为准。
(六)乙脑疫苗。
1.疫苗种类。
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JE-L)、乙型脑炎灭活疫苗(JE-I)。
2.免疫规划程序。
JE-L需接种2剂次,基础免疫为8月龄,2周岁时加强1剂次。接种剂量为0.5ml,皮下注射。
3.其他事项。
(1)如有青海、新疆和西藏地区无乙脑疫苗免疫史的居民迁居我省时,建议接种1剂JE-L。
(2)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3个月接种JE-L。
4.补种原则。
乙脑疫苗纳入免疫规划后出生且未接种乙脑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JE-L进行补种,应补齐2剂,接种间隔≥12个月。
5.替代原则。
(1)JE-I可用于8月龄-10周岁儿童,基础免疫注射2剂次,首剂次接种后间隔7-10天注射第2剂次,加强免疫2剂次:2周岁和6周岁各1剂次,第2剂次和第3剂次接种间隔为1-12个月,第3剂与第4剂次接种间隔≥3年。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2)对无条件完成全程接种JE-I的儿童,建议参照以下程序:①对于只接种1剂JE-I的,至少间隔一个月后,接种2剂JE-L(2剂间隔至少1年);②对于接种过2剂JE-I的,2周岁接种1剂JE-L(与上剂次JE-I间隔至少1年);③对于接种过3剂JE-I的,6周岁接种1剂JE-L(与上剂次JE-I间隔至少1年)。
6.非免疫规划疫苗。
JE-I可用于由非疫区进入疫区的儿童和成人,基础免疫应注射2剂次,初免后第7天注射第2剂次,基础免疫后1个月至1年内加强免疫1次。可根据当地流行情况在基础免疫后的3-4年再加强1次。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1个月接种JE-I。
(七)含流脑成分疫苗。
1.疫苗种类。
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MPSV-A)、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MPSV-AC)、ACYW135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MPSV-ACW135Y)、A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MPCV-AC)。
2.免疫规划程序。
MPSV-A接种2剂次,分别于6月龄、9月龄各接种1剂次。MPSV-A两剂次间隔≥3个月。接种剂量为0.5ml,皮下注射。
MPSV-AC接种2剂次,分别于3周岁、6周岁各接种1剂次。MPSV-AC两剂次间隔≥3年,3年内避免重复接种。接种剂量为0.5ml,皮下注射。
MPSV-AC第1剂次与MPSV-A第2剂次,间隔≥12个月。
3.补种原则。
(1)<24月龄儿童补齐MPSV-A剂次。
(2)≥24月龄儿童不再补种或接种MPSV-A,仍需完成两剂次MPSV-AC,其中如未接种过MPSV-A,可在3周岁前尽早接种MPSV-AC;如已接种过1剂次MPSV-A,间隔≥3个月尽早接种MPSV-AC。
(3)补种剂次间隔参照本疫苗其他事项要求执行。
4.替代原则。
(1)MPCV-AC:可替代MPSV-A,6月龄开始接种2剂次,或3月龄开始接种3剂次(见疫苗说明书),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可替代MPSV-AC,按疫苗说明书执行。
(2)MPSV-ACW135Y:可替代MPSV-AC,≥2周岁儿童及成人的高危人群使用, 初次免疫2-3年后可再次接种。接种剂量为0.5ml,皮下注射。
(八)甲肝疫苗。
1.疫苗种类。
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HepA-L)、甲型肝炎灭活疫苗(HepA-I)。
2.免疫规划程序。
(1)HepA-L:18月龄接种1剂次。接种剂量为0.5ml或1.0ml,按照相应疫苗说明书使用,皮下注射。
(2)HepA-I:共接种2剂次,18月龄和24月龄各接种1剂次。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3.其他事项。
注射免疫球蛋白后应间隔≥3个月接种HepA-L。
4.补种原则。
未接种甲肝疫苗的适龄儿童,如果使用HepA-L进行补种,补种1剂HepA-L;如果使用HepA-I进行补种,应补齐2剂HepA-I,接种间隔≥6个月。
如已接种过1剂次HepA-I,但无条件接种第2剂HepA-I时,可接种1剂HepA-L完成补种,间隔≥6个月。
5.非免疫规划疫苗。
HepA-I:成人型HepA-I接种对象为≥18周岁人群,接种 2剂次,间隔≥6个月,接种剂量为1.0ml。肌内注射,注射免疫球蛋白者应间隔≥1个月接种HepA-I。
(九)Hib疫苗。
1.疫苗种类
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Hib疫苗)、无细胞百白破b型流感嗜血杆菌联合疫苗(DTaP-Hib)、吸附无细胞百白破灭活脊髓灰质炎和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联合疫苗(DTaP-IPV/Hib)。
2.接种程序。
不同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同规格含Hib成分疫苗适用的年龄范围、接种程序不同,应按照疫苗说明书要求接种。
(十)水痘疫苗。
1.疫苗种类。
水痘减毒活疫苗(VarV)。
2.接种程序。
需接种2剂次。
12月龄-12周岁儿童:在12-18月龄可接种第1剂次,建议满15月龄时接种。第2剂次在满3周岁接种,在4周岁前完成。18月龄以上未接种过水痘疫苗的儿童,应尽早接种第1剂次水痘疫苗,并在满3周岁后接种第2剂次(与前1剂次间隔至少3个月);已经接种过1剂次的4-12岁儿童,应尽早接种第2剂,与前1剂间隔至少3个月。
13周岁及以上人群:建议第2剂次与第1剂次间隔在8周以上(最短间隔至少4周)。接种剂量为0.5ml,皮下注射。
(十一)戊肝疫苗。
1.疫苗种类。
重组戊型肝炎疫苗(HepE)。
2.接种程序。
适用于≥16周岁易感人群的接种。推荐用于戊型肝炎病毒感染的重点高风险人群,如畜牧养殖者、餐饮业人员、学生或部队官兵、育龄期妇女、疫区旅行者等。接种3剂次,免疫程序按0,1,6月接种方案进行。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十二)流感疫苗。
1.疫苗种类。
三价灭活流感疫苗(IIV3)、四价灭活流感疫苗(IIV4)、冻干鼻喷流感减毒活疫苗(LAIV3),其中IIV3有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裂解疫苗包括0.25ml和0.5ml两种规格,亚单位疫苗包括0.5ml一种规格;IIV4为裂解疫苗,包括0.5ml一种规格。
2.接种程序。
IIV3:0.25ml规格裂解疫苗接种对象为6月龄-35月龄儿童,按照不同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疫苗说明书接种1或2剂次,接种剂量为0.25ml,肌内注射。0.5ml规格裂解疫苗和亚单位疫苗接种对象为≥36月龄儿童及成人,具体按疫苗说明书执行,接种1剂次,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亚单位疫苗为肌内或深度皮下注射)。
IIV4:接种对象为≥36月龄儿童及成人,具体按疫苗说明书执行,接种程序为1剂次,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LAIV3:接种对象为36月龄-17岁的儿童和青少年,接种程序为1剂次,接种剂量为0.2ml,鼻内喷雾接种,每侧鼻孔内喷0.1ml。
(十三)肺炎疫苗。
1.疫苗种类。
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PPV23)、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PCV13)。
2.接种程序。
(1)PPV23:推荐用于≥2周岁的易感人群以预防肺炎球菌性肺炎和相应血清型引起的系统性肺炎球菌感染。接种1剂次。一般无需再免,易感人群或体内抗体滴度显著下降者(如肾病综合征、肾衰或器官移植者)若需再免,应距前1次接种5年后再接种1次。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或皮下注射。
(2)PCV13: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CRM197载体)接种对象为6周龄-15月龄的婴幼儿,原则上要求在6月龄内完成3剂次基础免疫(每剂次间隔4-8周),12-15月龄加强免疫1剂。13价肺炎球菌多糖结合疫苗(TT载体)接种对象为6周龄至5岁的儿童,其免疫程序为:6周龄-6月龄的婴儿,基础免疫接种3剂次,间隔1-2个月,12-15月龄加强免疫1剂;7-11月龄的婴儿:基础免疫接种2剂次,间隔2个月,12月龄后加强免疫1剂次;12-23月龄的幼儿:接种2剂次,间隔2个月;2-5岁的儿童:接种1剂次。
(十四)狂犬病疫苗。
1.疫苗种类。
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人用狂犬病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2.接种程序。
(1)暴露后免疫:根据疫苗种类的不同,接种程序分为4针法 (首次就诊接种2针次,第7和第21天各接种1针次)和5针法 (第0、3、7、14、28天各接种1针次),5针法和4针法原则上不得相互混用。首次Ⅲ级暴露者和免疫功能严重低下的II级暴露者,在接种狂犬疫苗的同时,需接种抗狂犬免疫球蛋白。如以前全程规范接种过狂犬苗者,此次暴露可以不需要接种狂犬免疫球蛋白。
(2)暴露前免疫:从事狂犬病防治、犬类饲养管理、野外作业及家中豢养宠物等有可能受感染的高危人群;基础免疫程序:0、7、21(或28)天3剂次免疫。第二年接种1剂次,以后每隔五年加强1剂次。
(3)再次暴露免疫:对于发生再次暴露者,如再次暴露发生在免疫接种过程中,则继续按照原有程序完成全程接种,不需加大剂量;全程免疫后半年内再次暴露者不需要再次免疫;全程免疫后半年到1年内再次暴露者,应当于0和3天各接种1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暴露者,应于0、3、7天各接种1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当全程接种疫苗。对于既往有全程狂犬病疫苗接种史的再次暴露者,不需要进行被动免疫制剂注射。
≥2岁的儿童和成人于上臂三角肌注射,<2 岁儿童于大腿前外侧肌注射,禁止在臀部注射。接种剂量见疫苗说明书。
(十五)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
1.疫苗种类。
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口服五价重配轮状病毒减毒活疫苗(Vero细胞)。
2.接种程序。
(1)口服轮状病毒活疫苗:免疫对象为2月龄-3周岁的婴幼儿,每年口服1剂次,剂量为3.0ml。
(2)口服五价重配轮状病毒减毒活疫苗(Vero细胞):共接种3剂,接种对象为6周龄-32周龄婴儿。6-12周龄时开始口服第1剂次,每剂次接种间隔4-10周;第3剂次接种不应晚于32周龄。接种剂量为2.0ml,口服。
(十六)霍乱疫苗。
1.疫苗种类。
口服重组B亚单位/菌体霍乱疫苗(WC-rBS),可分为成人型及儿童型。
2.接种程序。
免疫对象为2周岁以上的儿童,青少年和有接触或传播危险的成人。免疫程序:0、7、28天口服1次,每次1粒,共3粒。接受过该品全程免疫的人员,可根据疫情在流行季节前加强1次。接种该疫苗后可预防霍乱和产毒性大肠杆菌旅行者腹泻。
(十七)肠道病毒71型灭活疫苗。
1.疫苗种类。
肠道病毒71型(EV71)灭活疫苗(Vero细胞)、肠道病毒71型(EV71)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2.接种程序。
(1)EV71灭活疫苗(Vero细胞)适用于6月龄至3周岁或5周岁易感者(不同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疫苗适用年龄范围不同,以疫苗说明书为准)。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与第1剂次间隔1个月。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2)EV71灭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适用于6月龄至5周岁易感者。接种2剂次,第2剂次与第1剂次间隔1个月。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十八)人乳头瘤病毒疫苗。
1.疫苗种类。
双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双价HPV疫苗)、四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四价HPV疫苗)、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九价HPV疫苗)。
2.接种程序。
(1)双价HPV疫苗: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双价HPV疫苗(大肠杆菌)适用于9-45周岁女性接种,免疫程序为0、1、6月,9-14岁女性可选择0、6月免疫程序(间隔≥5个月)。
双价HPV疫苗(酿酒酵母)适用于9-45周岁女性接种,免疫程序为0、1、6月。
(2)四价HPV疫苗:适用于9-45周岁女性接种,免疫程序为0、2、6月。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3)九价HPV疫苗:适用于16-26周岁女性接种,免疫程序为0、2、6月。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十九)破伤风疫苗。
1.疫苗种类。
吸附破伤风疫苗(TT)。
2.接种程序。
接种对象主要是发生创伤机会较多的人群,妊娠期妇女接种该疫苗可预防产妇及新生儿破伤风。接种程序按疫苗说明书执行,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二十)炭疽疫苗。
1.疫苗种类。
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
2.接种程序。
接种对象为炭疽常发地区人群,皮毛加工与制革个人,放牧员以及其他与牲畜密切接触者。在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上划痕接种。用消毒注射器吸取疫苗,在接种部位滴2滴,间隔3-4cm,划痕时用手将皮肤绷紧,用消毒划痕针在每滴疫苗处作“井”字划痕,每条痕长约1-1.5cm,划破表皮以出现间断小血点为度。用同一划痕针反复涂压,使疫苗充分进入划痕处。接种后局部至少应裸露5-10分钟,然后用消毒干棉球擦净。接种后24小时划痕部位无任何反应者应重新接种。
(二十一)森林脑炎疫苗。
1.疫苗种类。
森林脑炎灭活疫苗。
2.接种程序。
接种对象为在有森林脑炎发生地区居住的及进入该地区的8周岁以上人员。基础免疫为2剂次,于0、14天各注射1剂次,以后可在流行季节前加强免疫1剂次。接种剂量为1.0ml,肌内注射。
(二十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
1.疫苗种类。
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Vero细胞)。
2.接种程序。
接种对象为肾综合征出血热疫区的居民及进入该地区的人员,主要对象为16-60周岁的高危人群。基础免疫为2剂次,于0(第1天、当天)、14天(第15天)各接种1剂次疫苗,基础免疫后1年应加强免疫1剂次。接种剂量为1.0ml,肌内注射。
(二十三)重组带状疱疹疫苗。
1.疫苗种类。
重组带状疱疹疫苗(CHO细胞)。
2.接种程序。
接种对象为≥50岁成人,用于预防带状疱疹。免疫程序为2剂次(间隔2个月),如改变免疫程序,两剂次间隔应为2-6月之间,接种剂量为0.5ml,肌内注射。
(二十四)新冠病毒疫苗。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技术指南、疫苗说明书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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