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06:34:16
瑞安市社会组织评估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省民政厅《浙江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规程》(浙民民﹝2014﹞142号)、《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温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奖励办法的通知》(温民社组〔2020〕93号)、《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瑞委发〔2020〕22号)精神,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奖励并扶持参加社会组织评估且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瑞安市民政局依法登记,且登记地址和活动范围在我市辖区内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市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按照登记管理权限,市民政局负责瑞安市范围内获得等级评估社会组织奖励扶持工作。
第五条 奖励资金来源: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社会组织评估奖励经费。
第六条 奖励对象:首次参加社会组织评估并获得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对登记的优秀社会组织给予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3A级的社会组织奖励0.5万元,4A级的社会组织奖励0.8万元,5A级社会组织的奖励1万元,实行一次性奖励;
(二)对跨年度获得评估等级提升的社会组织实行补差奖励;
(三)对2020年前获3A及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在本办法实施后复评获得3A及以上等级,视为首次被评定。
(四)其他政策,对已取得3A及以上等级为主要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奖励的,不再奖励。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用途:奖励资金用于社会组织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社会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包括社会组织购置日常办公用品、开展会务活动、添置设备设施、场地租赁、学习交流培训、慈善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创新服务等符合章程规定的活动。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津贴等项目。
第九条 申报单位须提交《瑞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奖励申请表》一式两份报市民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 社会组织对奖励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财务相关制度规定列账,账目清晰、完备、合规合法,不得截留、挪用、私分。
第十一条 社会组织要主动配合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使用程序,强化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获得评估等级后,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取消奖励申报资格。
(一)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被各级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截留、挪用、私分奖励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责任,可视情采取通报批评、纳入不诚信社会组织名录、追回资金、按规定给予处罚等措施,并撤销该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五年内不得参加评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4日起施行。
附件:瑞安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奖励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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