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05:29:57
温州市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温政发〔2020〕2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标准调整如下:
一档地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浙南产业集聚区、乐清市、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886元。
二档地区(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886元。
调整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21年7月1开始执行,保障金支出按原渠道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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