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04:43:57
平阳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我县城镇化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公通字〔2020〕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户口迁入规定的通知》(温政办〔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本县及本县内户口迁移适用本规定。国家或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和已拆除房屋,不予立户。
第四条 户口迁入分为居住就业落户、亲属投靠落户、人才引进落户、政策性落户四种类别。
第二章 居住就业落户
第五条 在本县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其中,由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的,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房产证明。城镇地区本人与直系亲属可以互相凭对方房屋权属证明落户并仅限一户;农村地区本人和配偶可以互相凭对方房屋权属证明落户。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等变化需要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分割的,可以凭能够证明房屋权属已处分、分家析产协议的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
(一)居住落户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房屋权属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明,以下简称房产证明);
3.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还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二)分户申报材料:
1.凡户内家庭成员在本村分居数处,且均具备立户条件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2)房产证明;(3)分家析产协议。
2.凡户内家庭成员因结婚需要分开生活,且以分家析产协议等形式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分割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2)申请人结婚证;
(3)分家析产协议。
3.凡因夫妻离婚需要分开生活,且以离婚协议、判决书等形式裁定双方对房屋均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或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进行分割的),同时离婚双方或一方仍居住在该房产的,凭以下材料办理:
(1)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离婚证(附协议书)或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第六条 连续居住在由政府提供给公民使用的具有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满1年,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公有租赁房屋所在地。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合同。
3.公有房屋租赁住房摇号公证书。
4.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要提供本人、配偶平阳县内无房产证明)。
第七条 非本县户籍人员租赁居住本县城镇地区私有房屋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当地人民政府租赁登记备案(申报登记)1年以上、持有居住证满1年、且该出租房屋已签订治安责任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照“一房一户”的原则,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落户已备案租赁私房,也可落户房屋所在地公共集体户。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浙江省居住证。
3.租赁房屋证明:
租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当事人依法订立的租赁合同、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报登记)证明。
4.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落户证明。
5.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要提供本人、配偶平阳县内无房产证明)。
遵循“一房一户”的原则,租赁落户前该房屋应无户口登记(包括房屋产权人)。承租人离开租赁房屋到其他房屋实际居住的,应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其户口迁出前该地址不能登记其他户口。
第八条 经批准调入本县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本县。
申报材料:
1.户口迁移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公务员(参公)录用审批表、公务员流动介绍信、公务员登记表、转任审批表或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流动审批表等(具有其中一项即可)。
3.单位所属派出所辖区内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要提供本人及配偶的)。
4.落户地证明(下同):
(1)落户地为城镇地区投亲靠友的(为单位所属派出所辖区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需提供拟迁入户的户主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房产证明及同意落户证明;(2)落户地为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单位出具的同意落户证明;(3)无单位集体户的可落户单位所属公共集体户。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第九条 非本县户籍人员在本县投资办企业、个人创业并缴纳税款,且取得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厂房合法所有权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在房产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落户。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营业执照。
3.企业纳税证明。
4.房产证明。
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第十条 在本县有合法稳定就业1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年并持有居住证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县。申报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合法稳定就业凭证。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4.落户地证明。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在县内有合法稳定就业的退役军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将户口迁入本县。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退伍证。
3.合法稳定就业凭证。
4.落户地证明。
5.随迁人员关系证明。
第三章 亲属投靠落户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本县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县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本县城镇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父母为本县城镇家庭户口的,同一城镇内无成年子女户籍登记,可允许1名成年子女投靠迁入;
(五)离婚人员(不包括已再婚人员)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投靠直系亲属;
(六)原籍为本县,因大中专院校招生迁出,毕业后落户就业地集体户,现本县内无房产的(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投靠原籍父母;
(七)原籍为本县,因故迁出县外,现户籍地及本县内无房产的(指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可申请投靠城镇地区有房产证明的父母。
申报材料:
1.迁移人与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2.被投靠人与迁移人关系证明。
3.未成年子女投靠的,需提供父母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三条 本县户籍人员因土地征收、房屋征迁、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且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本县无房产的,可以投靠县内城镇地区直系亲属;也可以迁至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城镇地区亲友处;无处投靠的,可以迁至现户口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失去现户口所在住址登记条件的证明材料。
3.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4.被投靠人的房产证明。
5.平阳县无房产证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无房产证明)。
第四章 人才引进落户
第十四条 《平阳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ABCDE类人才,可在本县先落户后择业。申报材料: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县委人才办出具的分类人才认定证明。3.无房产证明(已婚的提供本人、配偶平阳县内无房产证明)。4.落户地证明。5.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或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可在本县先落户后择业。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2.学历证明。
3.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要提供本人、配偶平阳县内无房产证明)。
4.落户地证明。
5.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并在我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可在本县落户。具有突出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特殊人才,经县委组织部或县人力社保局核准,可以不受社保限制。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明,或县人力社保局出具的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证明(已连续参保一年)。
5.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要提供本人、配偶平阳县内无房产证明)。
6.落户地证明。
7.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五章 政策性落户
第十七条 被平阳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温州市级有关部门评定获得荣誉称号未超过2年的下列人员,可在本县落户:(一)劳动模范、道德模范(或享受平阳县级以上劳模待遇);(二)优秀农民工,先进工作者;(三)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四)其他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人员。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荣誉认定证明材料:
(1)获得“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凭县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
(2)获得“优秀农民工”“优秀新居民”“十佳新平阳人”“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凭县级以上获奖证书或者批文;
(3)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凭获奖证书或者批文(被记见义勇为一等功、二等功的,可在全县范围内按规定选择落户,被记三等功的,应在事迹发生地申请落户);
(4)其他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和获奖证书。
3.无房产证明(已婚的要提供本人、配偶平阳县内无房产证明)。
4.落户地证明(上述荣誉称号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授予的,可以在全县范围内按规定落户)。
5.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随迁的,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第十八条 经部队师(旅)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同意的驻本县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可在本县落户。
申报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师(旅)以上军队政治部门出具的批准随军证明。
3.迁移人和被随军人员相互关系证明。
4.部队出具的房屋调配证明或者其他居住证明。
5.被随军人员的军人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 经温州市级体育部门审核引进的运动员,可将户口迁入引进单位集体户。
申报材料:
1.迁移人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移人属未成年人的需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报告。
3.迁移人及其监护人的关系证明、监护人之间关系证明(结婚证)。
4.温州市体育局出具的审核批准意见。
5.拟落户地单位出具的同意迁入集体户证明。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涉及政府部门签发的相关证明证件材料,凡大数据平台已经归集共享的无需提供原件。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本细则所指“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的子女、全日制在校成年未婚子女和无独立生活能力成年未婚子女。本细则所指年限是指连续年限;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细则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按以下顺序确定落户地,填写具体迁入地住址:
(一)本人及配偶、父母或子女在迁入地有房产的,按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顺序,结合本人实际居住情况,以房屋坐落地址为迁入地住址;
(二)迁入地无房产,迁入地的家庭户亲友同意挂靠户口的,可以以亲友户口登记住址为迁入地住址;
(三)无房产,也无亲友同意挂靠户口的,以录(聘)用单位集体户为迁入地住址,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地址为迁入地住址,或公共集体户地址为迁入地住址。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含户主在内的户口整户迁移时,户内有挂靠户口的,户口挂靠人员应当先办理户口迁出登记。申请办理县内户口迁移时,迁入户户口登记在城镇地区,且迁入户户主同意挂靠的,迁出户的挂靠户口可以随迁。迁入地房屋属公租房、私有租赁住房、集体土地房屋(指土地性质为农村宅基地)等情形的,仅限房屋权利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
房屋产权共有人不同意迁入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供的落户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骗取办理落户的,予以注销并通知其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情形的,应当暂缓办理户口迁移,由当地国家安全部门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准予迁移。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0日起施行。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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