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08:21:50
2020年宁波鄞州区公租房申领指南(条件+流程+申请地址)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我区常住户口;
2、最低收入家庭范围包括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和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家庭。
3、在市区范围内无房(含无自有房产和租住公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含军产、宗教产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家庭。
注:年满28周岁以上(含)单身居民可以按一户认定。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或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区的应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2.有跟父母、子女或孙(外孙)子女合并计算建筑面积情形的,需提供相关人员的户口薄和身份证。
3.婚姻状况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
(2)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
(3)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1)承租公房的,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
(2)自住私房的,提供房产证及土地证。
(3)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盖拆迁单位公章)。
5.对持低保证、扶助证或特困证,或属于优抚对象、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无赡养人的老人等特殊困难家庭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6.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引进人才
申请条件:
1.鄞州区依法设立的注册纳税企业在职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籍在市区范围以外,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经区人才公寓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参照宁波市紧缺人才开发导向目录);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柔性引进人才需提供连续6个月的个税完税证明);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2.鄞州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原籍在市区范围以外,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教育系统市级及以上名教师、特级教师(其中外省调入的人员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父母、子女和申请人配偶父母的户口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学历、学位、职称证书。
4.劳动(聘用)合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生还需提供人事代理合同)。
5.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柔性引进人才如未缴纳社保需提供个税完税证明)。
7.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条件:
1.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从毕业当月计算起未满5年且已取得本区常住户口;
2.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含自主创业);
3.申请前6个月连续在本区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无住房资助能力。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以及申请人父母、子女和申请人配偶父母的户口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学历、学位、职称证书。
4.劳动(聘用)合同。(引进的全日制本科生还需提供人事代理合同)。
5.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6.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柔性引进人才如未缴纳社保需提供个税完税证明)。
7.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条件:
1.获得区级及以上“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荣誉称号的外来务工人员。
2.已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
申请材料: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劳动(聘用)合同。
4.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区外来务工办出具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证明。
6.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流程:
注意!区住建局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受理点,集中受理全区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及住房保障经济状况核对申请。各镇乡(街道)、园区不再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
受理点:
鄞州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地址:鄞州区行政服务中心1楼住房保障窗口( 钱湖南路578号鄞州体育馆旁)
电话:0574-87419190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设立的受理点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镇乡(街道)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逾期不再受理,视同自动放弃。
2.初审公示
镇乡(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张榜公示10日。公示期满,异议成立的,向申请人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并退回申请材料;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表、相关材料及汇总表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镇乡(街道)应将公示文稿和公示现场照片存档备查。
3.审核公示
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区民政、房管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通过家庭在网络上公示10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家庭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日内联合区民政、房管和属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镇乡(街道)向申请人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4.核准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分类登记,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各镇乡(街道)书面通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受理
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备齐相关资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经用人单位审核、公示10日后,无异议的由单位统一报所在地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初审。用人单位应将公示文稿和公示现场照片存档备查。
2.初审
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在20日内对用人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汇总表报送至区人社局(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引进人才对象)或区外来务工办(外来务工人员对象)。
3.审核公示
区人社局和区外来务工办在20日内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申请材料连同汇总表送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区民政、房管等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通过家庭在网络上公示10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家庭有异议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日内联合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向申请人用人单位出具公示异议调查结论,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4.核准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予以分类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用人单位。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镇乡(街道、园区)或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用人单位,提交的资料不予退还。
配租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实行统一分配,按照统筹安排、分类配租、困难优先的原则进行,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评分与分类摇号相结合的配租制度。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区人社局和外来务工办等部门,根据核准登记的家庭数量、类别、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以及当批次可供房源数量、套型等情况,制定分类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综合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当批可供房源数量,排序在前的确定为准租家庭。当最后分数(次序)并列且符合条件的家庭数量大于当批可供房源数量时,以摇号方式确定。对未被确定为准租家庭的,列入本批次房源轮候库,按评分高低排序轮候。
综合评分标准如下:
1.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1)无房户,计60分;
(2)6平方米以下,计28分;
(3)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24分;
(4)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20分;
(5)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4分;
(6)12平方米以上、14平方米以下,计10分;
(7)14平方米以上、16平方米以下,计6分;
(8)16平方米以上、18平方米以下,计2分;上述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每户加10分,如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的不能重复加分:
(1)持低保证、扶助证或特困证;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3)家庭主要劳动力为一至二级残疾;
(4)无赡养人的老人;
(5)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对象类别、保障户型不同,通过公开分类摇号方式确定准租家庭。对未被确定为准租家庭的,列入本批次房源轮候库。
(五)对确定的准租家庭在媒体和网络上进行公示,10日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组织选房。
(六)根据选房结果,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向准租家庭签发《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准租家庭凭《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入住通知书》和相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与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管理机构签订《鄞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租赁资格,本次申请配租作废。
(七)由于准租家庭放弃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空出的房源,由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定期组织轮候家庭配租选房。其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根据评分高低轮候递补,若出现同分数(次序),则通过公开摇号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引进人才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轮候家庭通过公开摇号确定。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对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获得配租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轮候家庭只限轮候当批次房源,轮候资格3年有效,过期需重新申报。
(八)摇号配租过程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九)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可给予优先保障: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被授予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称号的,可直接配租。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市领军拔尖人才工程、区青年英才工程第一层次的人才、或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优秀人才、杰出人才等荣誉的、或入选区级及以上“qrjh”的、或列入区社会事业领域高层次人才引进对象;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正高职称的引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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