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07:46:28
2020年宁波海曙区公租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申请流程)
人均可支配收入:
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宁波市统计局在每年2月份公布。根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最新调查显示,我市城镇居民2019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4886元。
申请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已取得海曙区常住户口;单身申请的需年满28周岁。
(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简称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应按征收(拆迁)规定办理,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2、引进人才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引进人才须是海曙区诚信合法经营企业(纳税属地海曙)或事业单位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中高层次人才需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企业的,需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合同。
具体分为以下4类:
①列入上年度《海曙区高素质紧缺人才引进资助目录》的各类全职引进人才。
②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及以上学位、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的各类人才。
③其他符合区人力社保局认定的中高级技术人才和中高层次人才。
④新就业无房职工,毕业18个月内且未享受宁波市人才安居和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相关政策的引进人才。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范围内无房。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直系亲属在市区内无住房资助能力(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子女在市区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
(三)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3、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海曙区流动人口量化积分申评,取得年度积分且与注册登记在海曙区内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市区内无房(市区指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三)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四)量化积分(上年度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具体分值由区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会同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申请公告时明确)。
申请材料: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复印件请提供A4纸规格,下同):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工作单位在市三区外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
(四)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五)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七)《宁波市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引进人才:除提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所列的“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承诺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五)申请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六)申请人学历学位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
(七)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等。
(八)申请前6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公积金证明。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外来务工人员:除提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所列的“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承诺书;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机构代码证;
(五)申请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
(六)本区公安机关签发的现居住地《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
(七)在本区现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和申请时在聘的劳动合同及区人力社保局签署的证明材料;
(八)女性持当年度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九)签署本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无违法生育记录,无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材料。
(十)在海曙区投资或经商者应提供本区工商营业执照和区
国税、地税机关出具的申请人纳税完税凭证。
(十一)《评价标准》所列积分项目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职业资格指标应提交中级工、高级工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技师、高级技师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区人力社保局签署的证明材料;
2、担任职务指标应提交用人单位的任职书等相应任职文件;
3、荣誉称号指标应提交相应的个人荣誉证书;
4、素质提升指标应提交相应的学历证明:普通高中、中专和职高学历需提交证书及区教育局签署的证明材料;技校学历需提交证书及区人力社保局签署的证明材料;1991年后(含1991年)取得的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交毕业证书、中国学信网(http://www.chsi.com.cn)学历验证报告及区人力社保局签署的证明材料;1991年前取得的大专以上学历需提交毕业证书及经宁波市人才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书,并经区人力社保局审核证明;
5、技术创新指标应提交个人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
6、社会保险指标应提交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申请人参加宁波市规定的社会保险证明。
7、企业认可指标应提交用人单位颁发的个人年度优秀证书和用人单位认定分值。
(十二)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申请流程:
三级审核,二次公示
受理地: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申请;
2、引进人才前往区人才中心办理申请;
3、流动人口前往《居住证》登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申请。
具体申请部门及联系电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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