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4 07:44:00
宁波海曙住房困难家庭公租房申领指南(条件+材料)
申请条件: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已取得海曙区常住户口;单身申请的需年满28周岁。
(二)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简称市区,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无房或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已列入城市房屋征收(拆迁)范围的,应按征收(拆迁)规定办理,征收(拆迁)安置前不再受理申请,征收(拆迁)安置后若符合申请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
申请材料: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复印件请提供A4纸规格):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因服兵役和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二)现住房情况资料证明:
1、承租公房的(含单位自管房、军产房和宗教产住房),提供公房租赁合同;如已参加房改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1983年12月17日之前已实际承租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协议(证明)。
3、自住私房的,提供所有权证。
4、居住落政私房、代管产房的,提供私房租赁合同和当地房管部门的证明。
5、房屋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安置协议和附件(复印件需盖征收单位公章)。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上记载的地址和户籍地址与现住房地址不一致的,需提供对应地址的房屋情况证明,包括户口迁出地住房情况证明。
7、住房转让的,应提供房产转让合同或契税证等相关证明。
8、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工作单位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工作单位在市三区外的,还需提供单位所在地房改办(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未享受福利性住房政策的证明。
9、其他住房情况证明(批地建房或居住集体宿舍证明等)。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离退休的由市、区社保部门出具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灵活就业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供《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
(四)申请家庭财产状况相关凭证。
(五)婚姻状况证件或证明:
1、结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单身的提供未婚证明或未再婚证明。
(六)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或其配偶、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七)《宁波市海曙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流程:
三级审核,二次公示
受理地: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申请;
2、引进人才前往区人才中心办理申请;
3、流动人口前往《居住证》登记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理申请。
具体申请部门及联系电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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