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3 09:52:27
解答:不可以。根据《上海市崇明区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供后管理)规定:对承租人、居住使用人发生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或违反物业管理规约拒不整改等违规行为,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与其解除租赁合同。
对发生在公共租赁住房中的违规行为,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和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加强对违规违约行为的技术管控,发展应用智能门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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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筹公共租赁住房旨在解决本区新进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阶段性居住困难,重点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为城市运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础性公共服务的行业企业职工以及区政府认定的重点企事业单位予以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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