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3 11:21:35
泰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具有本市户籍(含持有本市居住证)的老年人的优待服务适用本办法。对外地老年人的优待服务适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国内公民。
第三条 市、市(区)人民政府(含医药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围绕更好地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目标,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增加老龄事业投入,努力实现城乡社区养老、医疗设施全覆盖。充分发挥城乡社区为老服务主导作用,构建政府购买、社区组织运营和志愿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保障落实上门服务事项。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老龄(年)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不断丰富老年活动。
第四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开展并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老年人凭有效居民身份证、泰州市民卡、社会保障卡或者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享受下列优待:
(一)免费参观游览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文化宫、博物馆、科技(学)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站)、展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二)免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国家投资为主体的旅游景点;
(三)凭泰州市民卡或者优惠乘车卡,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
(四)免费进入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站(室)、老年阅览室、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政府办为老服务场所;
(五)半价优惠进入本行政区域内各公共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
前款规定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对老年人实行免费或半价优惠的标识。
第七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轮船码头等客运场所应当设置老年人售票窗口,对持有有效证件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和上下车(船)的优待服务,候车(船)室等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坐席。
第八条 各级医疗机构的门诊一站式服务窗口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先的标志,在导医、挂号、就诊、住院等方面实行优先服务。对基层医疗机构上转至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老年人,开通预约就诊、检查、住院等诊疗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免费为辖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为辖区内患有慢性病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等服务。
第九条 加强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有效衔接,实现养老和医疗康复资源有序整合,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第十条 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重点解决长期失能人员特别是长期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
第十一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人,其本人每月增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的保障金。
第十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政府尊老金。政府尊老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据财力状况、老年人数量、年龄等确定和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情况,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第十五条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由政府供养。各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供养标准增长机制,将供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老年人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免)或者缓交诉讼费。
法律服务组织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简化审批程序。
公证机构在首次办理以老年人为公证申请人的扶养、赡养协议公证及遗嘱公证时,减半收取70周岁至79周岁老年人的公证费用,免收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公证费。
老年人主张合法权益有困难的,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帮助。
第十七条 新(改、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方便老年人生活和活动。
第十八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第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养老服务。
鼓励社会投资的旅游景点和文化服务单位为老年人提供优惠服务。
第二十条 各地公共所属绿地、林地、空地、操场、广场等,有条件的可以为老年人就近晨练、健身、广场舞等提供方便。
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当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便利和优惠服务。开展全市性老年人体育健身比赛或活动,体育部门所属的体育场馆(场地)应当给予免费优先安排。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助餐、助浴服务。提倡邮政、电信、银行、餐饮、供电、供水、供气、维修等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待、优惠服务。
第二十二条 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宽带网络等公共服务,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市(区)加大优惠力度。
第二十三条 重阳节、春节等传统节日,各地、各单位应当开展走访慰问困难老人、为老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敬老助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其改正,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泰州市区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泰政办发〔2008〕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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