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3 10:09:17
定点结算标准
(一)分娩住院费用
参保女职工和失业女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的分娩住院费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每例4300元、3800元、3500元的标准定额结算,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参保女职工定额标准的50%执行,低频生育并发症除外。
(二)计划生育类费用
参保女职工按规定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的计划生育类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个月内流引产1000元,3个月(含3个月)-7个月流引产2800元,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4000元;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250元,经宫腔镜取环术2500元。
因生育发生的流引产手术费用,失业女职工按参保女职工结算标准执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参保女职工结算标准的50%执行。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结算标准以及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执行;此文未涉及调整的内容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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