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3 06:28:10
一、门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60%;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50%;
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45%。
二、门诊慢性病种类:
患风湿性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症、白塞氏病、癫痫、多发性肌炎/多发性皮肌炎、风湿性心脏病、干燥综合征、肝硬化(失代偿期)、肝功能衰竭、高血压(高危、极高危)合并靶器官损害或临床并发症、慢性心力衰竭、骨结核、冠心病(限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抗凝治疗和支架手术后抗凝治疗)、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扩张型心肌病、淋巴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脏病2期及以上、慢性肾炎、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阻塞性肺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视网膜黄斑变性、糖尿病出现并发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血管炎、系统性硬化症、银屑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运动神经元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真性红细胞增多症、重症肌无力、自身免疫性肝炎、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耐多药肺结核、脑性瘫痪、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肺纤维化、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颅内良性肿瘤等慢性病种。
三、特殊情况:
符合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诊断标准且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但不符合上述慢性病条件的“两病”患者:
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后,在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对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200元。报销比例为:
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实行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报销6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50%。
患有“两病”之一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
同时患有“两病”的,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两病”患者按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
在市外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待遇标准与市内一致;
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
未按规定要求直接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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