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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工伤认定情形 泰州市工伤保险条例管理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3 03:55:12

导读: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等情形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对于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劳动者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或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得到包括医疗、康复所需在内的必要补偿。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注意: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标签: 工伤  工作  情形  劳动者  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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