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2 02:11:16
一、申领对象:
1、来泰州创业或者全职来泰创新的高层次人才
2、来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本科毕业生须为2018年11月8日后毕业。
二、补贴标准:
1、100万元“购房券”: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
2、60万元“购房券”: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国家专家、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
3、30万元“购房券”: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部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4、10万元“购房券”:
正高职称人员、博士研究生
5、6万元“购房券”:
副高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
7、5万元“购房券”:
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本科
8、4万元“购房券”:
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本科
9、3万元“购房券”:
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本科,学历学位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
三、申领方式:
除企业代人才集中申领购房券外,人才本人也可持相关材料至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申领。
四、申请材料:
①人才身份证件;
②学历证书;
③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企业和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
⑥企业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明细;
⑦高校毕业生报到证(研究生以上人员不需要提供)。
上述材料需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须正反复印。
五、相关要求
1.符合条件的人才须自在泰缴纳社保之日(创业人才须自企业创办之日)起2年内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购房券”申领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2.本通知出台前(2019年4月17日前)符合条件但未申领“购房券”的人才,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主动向企业所在地人社部门提交“购房券”申领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3.本科毕业生须于毕业后一年内与泰州市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泰缴纳社会保险,或在市区创业。
4.人才在取得“购房券”并购房后,方可持券申请兑付,其购房时间不得早于在泰缴纳社保起始时间(创业人才购房时间不得早于企业创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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