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2 12:56:23
根据泰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迁往农村地区:
(一)投靠配偶的;户口迁入的房屋为本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材料:应提交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材料:应提交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和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及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
材料:应提交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投靠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投靠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予以核查或提交申请人书面承诺。
(四)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材料:应提交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退休证明、投靠人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和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及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
材料:在校生应提交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书,毕业生应提交毕业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六)离婚(丧偶)后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需回原籍或投靠农村父母、成年子女的;
材料:应提交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现户口所在地(指所在市、县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及居民户口簿、有效的离婚证(丧偶证明)等材料。
(七)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
材料:应提交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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