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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2 04:14:34

导读: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办理手续详见正文。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答:(1)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提交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

  (3)失业女职工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职工未就业配偶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或者职工所在单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以及职工配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合)情况证明。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应当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标签: 职工  配偶  生育保险  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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