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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怎么规定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扬州生育津贴和工资可否同时享受)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1 06:52:02

导读: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有关规定:

  一、生育津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职工产假、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或者护理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二、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四、原鼓励晚育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具体发放:

  (1)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2)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3)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4)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5)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6)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标签: 津贴  个月  手术  有关规定  输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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