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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租房落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扬州买房落户需要什么材料

来源: 最后更新:22-09-21 05:44:55

导读: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租赁房屋且经常居住的常住人口,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租赁房屋且经常居住的常住人口,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临时在居住地的社区家庭户落户,但应登记实际居住地址。租赁合同终止,实际居住地发生改变的,应当迁往实际居住地。 

  本条款不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  

  1.本人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

  (6)出租人不动产权证书(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

  (7)居住证。

  2.投靠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

  (1)书面申请;

  (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被投靠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

  (6)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

  (7)出租人不动产权证书(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

  (8)居住证。 

标签: 仅限  出租房屋  迁到  出租人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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