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0 02:46:32
一、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员可就近选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签约单位。在其规定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直接刷卡结算,享受相应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在未签约的医疗机构就诊,不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签约手续的办理:携个人社保卡、身份证到所选择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填写《服务合约》,办理签约、登记手续。
签约后享受的门诊统筹待遇:
职工医保: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含历年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用完后,年累计超过600元,超额0元至4000元的部分,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的比例结付。
居民医保: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800元以内按50%的比例结付。
二、门诊慢性病待遇
职工医保:我市2010年12月31日前原办理糖尿病、高血压(Ⅱ、Ⅲ)期、乙型活动性肝炎专项门诊的患者,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门诊专项费用年累计限额2000元,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按在职50%、退休70%的比例支付。
居民医保: 在二级医院及以下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降血压或降血糖药品费用年累计费用限额为16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参保患者,年累计费用限额为2000元,居民医保基金在限额内按50%的比例结付。
三、门诊特殊病待遇
手续办理:特殊病患者凭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资料到医保窗口办理特殊病门诊申报手续。
四、住院待遇:
五、大病保险待遇:
属于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或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符合大病保险待遇享受规定的,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起付标准以上各费用段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医疗事故费用;
(4)各类鉴定费用;
(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6)已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参加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已报支的部分费用;
(9)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费用。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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