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0 12:47:00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核查,提出初审意见,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评议,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一并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报送区民政部门。
(二)区民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审核,将意见提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的审核。
(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其申请,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
上述审核过程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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