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0 10:51:54
一、申请提取的证明材料(原件)
(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
(二)相关证明材料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
(1)提供房屋销售发票和房屋契税发票或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销售发票(房屋契税发票);
(2)提供规范的且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财税部门监制的预收款票据;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
提供房屋销售发票和房屋契税发票或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销售发票(房屋契税发票) ;
3.购买农民集中居住地住房
提供有效的购房(代建)合同(协议),首付款的有效凭证;
4.购买保障性住房
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5.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1)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购房协议书(意向书)、有效付款票据;
(2)提供规范且经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财税部门监制的预收款票据。
6.购买公有住房
(1)提供房改专用票据和《不动产权证书》;
(2)提供购买公有住房审批材料和房改专用票据。
7.购买拍卖住房
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8.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规划、建设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建造农民集中居住地住房,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文件及有关合法权属证书、各集中居住区管理部门出具的出资证明等证明材料;
9.大修自住住房,提供房屋安全鉴定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以及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等材料,并应实地勘察正在实施大修行为。
(三)家庭成员提取证明材料
购房人的配偶、未婚子女及其未婚提取申请人的父母可同时提取,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购房人的配偶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结婚证或户口簿);
(2)购房人的未婚子女或未婚购房人的父母应提供父子、母子关系有效证明和未婚承诺书(男未满22周岁、女未满20周岁的可免提供);
二、申请提取的期限和额度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付款凭证开具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发放之日或拆迁安置购房的证明材料开具之日或建造、翻建、大修的证明材料开具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逾期不办理;
提取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所购买自住住房的总价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总费用。
三、提取程序
提取申请人凭提取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支机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批,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也可登录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http://miapp.ntgjj.com/ish)或“南通公积金”手机APP申请办理。
【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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