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20 03:36:06
一、增设参保缴费档次
为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同时考虑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享受养老待遇与原养老补助金待遇相衔接,结合城乡居民收入增长情况,此次修订保留原有960元、1800元两个缴费档次标准不变,将2520元的缴费档次调整为2500元与省缴费档次衔接一致,在此基础上增设三个缴费档次。修订后的六个缴费档次分别为每年960元、1800元、2500元、3240元、3960元、4740元。
二、调整参保缴费方式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职能划转至税务部门,税务征缴系统仅支持按年征缴,同时全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也按按年征缴开发设计,因此将原有的按月征缴改为按年征缴。
三、提高政府补贴标准
为鼓励参保人员早缴费、多缴费,增加个人账户规模,同时考虑到增设缴费档次的因素,按960元、1800元、2500元、3240元、3960元、4740元六个缴费档次缴费,分别给予80元、120元、160元、190元、220元、240元的缴费补贴。
四、统一待遇领取年龄
国家和省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不分性别,均为年满六十周岁。我市从城乡居保制度建立之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为女满五十五周岁,后历次修订均未作调整。此次《办法》修订,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统一规定为年满六十周岁。为确保平稳衔接,《办法》实施前已经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仍可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五、上调丧葬补助标准
2010年我市确定的参保缴费人员死亡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200元,2015年我市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500元。考虑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此次《办法》修订,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调整为1800元。
六、给予老年居民倾斜
2018年,国家和省文件明确要求,对六十五周岁以上参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2019年,经市政府同意,人社、财政通过单行文件的方式联合发文,在我市范围内落实了老年居民待遇倾斜政策。此次《办法》修订,将老年居民待遇倾斜政策吸收进来,作为一条进行专门规定: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给予老龄补贴。年满六十五周岁不足七十五周岁、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龄补贴分别为每月5元和10元。
七、取消补缴户籍限制
国家和省政策均规定,城乡居民均在户籍地参保缴费和享受养老待遇,因此户籍迁入本市的城乡居民不得补缴户籍迁入前的养老保险费,此类人员到龄时如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只能延长缴费。本次修订取消户籍迁入本市的城乡居民不得补缴养老保险费的限制,让迁入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分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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