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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9 05:00:29

导读:天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天津本地宝为大家整理好了,有需要的朋友详见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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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内迁移

  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迁移的,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在户籍迁入地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跨省市迁移

  ①参保人缴费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应当在户籍迁入地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并按照户籍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②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领取待遇期间户籍跨省市迁移的,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仍由户籍迁出地按规定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标签: 户籍  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  参保  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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