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9 11:08:49
黄陂区行政审批局关于2022年秋季初中及以下阶段教师资格认定的公告
一、网报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9月20日8:00至10月8日17:00
(如因疫情防控或其他不可控因素造成本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时间变动,将另行通知。)
二、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须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黄陂区的中国公民,可在本区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特别提示:不受理已到法定退休年龄和黄陂区认定范围以外人员的认定申请。请在选择认定机构及现场确认点时务必注意。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我区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无犯罪记录,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居住地、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可在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三、认定对象
教师资格认定对象为:在黄陂区的中国公民及驻我区部队现役军人;已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或为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符合认定条件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四、认定条件
(一)政治表现合格。爱党爱国,品德高尚,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
(二)学历标准。申请认定小学、初中教师资格学历按照《关于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学历问题的说明》(鄂教资〔2012〕4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按照《关于我省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学历问题的通知》(鄂教资〔2015〕6号)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
(1)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须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须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特别提示:2013年及以后考入经省教育厅评估合格的“湖北省49所中等职业学校”取得的学前教育专业《毕业证书》的视为合格学历,但必须参加全国教师资格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中等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可以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大学专科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及以上学历可以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三)普通话要求。
(1)申请认定语文学科、小学全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2)申请认定其它学科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须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四)体检标准。
严格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鄂教师〔2002〕3号)规定执行。
体检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内体检有效;初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提供《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表》;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提供《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表》)。所有体检项目必须完检;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特别提示:黄陂区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约定医院为“黄陂区中医医院”(黄陂区板桥大道61号),体检联系电话:027-85901657或“黄陂区人民医院”(黄陂区百秀街259号),体检联系电话:027-61107706。请在《体检表》里插入电子照片、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出来带到以上任意一家医院体检使用(武汉市教育局指定体检医院均有效)。
五、教师资格认定步骤
(一)网上报名。申请人在规定时段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申报,先实名注册申请账号、后在个人信息页完成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考试信息等的核验或补充,扫码签署《个人承诺书》,选择好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点,填写确认申报信息、提交认定申请。社会人员选择户籍所在地或有效居住证所在地为黄陂的“黄陂区教育局”为认定机构、“武汉市黄陂区行政审批局”为现场确认点。请申请人完整阅读申报系统中的“注意事项”,按系统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务必在指定时间内到指定的网址申请注册报名。
(二)现场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10月10日至10月14日,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00;
2.现场确认地点:武汉市黄陂区行政审批局二楼教育窗口,联系电话:027-61009671、027-61000946。黄陂区内乘9、23路公交车到“百锦街定远政务中心”下车即到。
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规定的材料到网报时所选的现场确认点参加现场审核确认,未按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审核认定。社会人员的教师资格审核及认定,自集体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制发证书。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在作出认定决定之日起2周内向申请人送达《教师资格证》《认定申请表》(简称“一证一表”)。选择“一次办”的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方式寄达证书;未选择“一次办”的申请人,在确认点现场领取。具体领证时间、地点届时见黄陂区人民政府网站认定公示中的说明。
六、有关注意事项
(一)正确上传个人照片。信息系统上传照片和教师资格证书持证人粘贴照片统一使用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照片大小小于190k,图片为jpg格式,分辨率宽度大于290像素并小于300像素,高度大于408像素并小于418像素,须与现场确认提交的照片为同一底版,不要求与考试报名时为同一底板)。
(二)签署《个人承诺书》。申请人点击个人承诺书图片,通过手机浏览器、微信、支付宝或其他扫码工具扫描页面中弹出的二维码,并在手机端手写签名。提交签名后,点击网页端的“已提交”按钮,查看签名合成后的效果。如需修改,可点击合成后的图片,重新获取二维码。
(三)申请人网上报名成功后,应认真阅读“申报提醒”和“注意事项”,及时查阅认定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按公告要求携带以下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信息核对表》1份(建议申请人下载该文档后使用电脑填写信息,不建议手填,以便认定过程存档备查)。
2.二代身份证原件(需在有效期内,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3. ①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本区户籍人员提供);②本区居住证原件(在有效期内)(户籍不在黄陂区,有居住证的人员提供);③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服役地黄陂区申请的,应提供军官证或警官证,如证件上不能显示服役所在地,另需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证明格式依该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证明应明示申请人服役所在地。根据申请人自身情况选择其一提交,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4. 《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体检结论为“合格”。初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人提供《湖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表》;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提供《湖北省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体检表》(非指定《体检表》、非本市指定医院和规定时段内体检无效,《体检表》A4纸一张正反双面打印)。
5.学历证书原件(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核验后退回申请人)。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国家认定信息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 《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有效期至少为2个月,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无法查询到个人学历证书信息的申请人,请提前到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港澳台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还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核验后退回申请人)。认定系统不能比对验证的需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全国普通话培训测试信息资源网证书查验为准,必要时,现场确认点可向原发证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发函核查,查验不出的不予受理。
特别提示:若普通话证书原系湖北省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颁发的,请提前联系省语委办核查并出具证书真实有效的证明。联系方式:省语委办027-87328183;省测试中心027-67868066、邮箱:372537338@qq.com。
7.《学业成绩》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①2011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提供教育学、心理学学业成绩以及教育实习合格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在本人人事档案里复印),以及高校录取花名册申请人信息页复印件(均须加盖档案保管机构印章,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以及经办人和联系电话);
②参加全国统考人员,提供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ntce.neea.edu.cn)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的可不提交,查验不出的不予受理。
8.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
(四)申请人每年只可以申请认定并取得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请按规定时间、地点、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确认,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段内完成申报或补充材料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网报时,申请人应仔细阅读网报说明,按要求实名注册认证,真实准确填报信息,因错报、瞒报导致平台无法核验,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五)《思想品德鉴定表》改由《个人承诺书》替代后,个人承诺将记入国家征信平台。社会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一年内,由本区确认点发函对接公安机关核查;申请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等失信行为的,或认定后经公安核查有犯罪记录的,将被纳入黑名单,依法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和“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处罚,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六)申请人应认真阅读《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使用手册》。申请人使用中国教师资格网认定系统网报时,遇有技术问题,请参见中国教师资格网常见问题;或致电中国教师资格网(010-56761296)咨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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