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8 02:05:28
无锡继承权公证办理
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为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或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原件,户籍信息证明除注明户籍注销日期,重要的是要注明死亡日期)。
二、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存款凭证,股权证明,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
三、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的证明,一般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明(可与死亡证明一起出具)。
四、如死者所在村(居)委或死者原工作单位对死者家庭情况熟悉,可提供其出具的死者的婚姻、父母、子女等的情况证明。
五、上述证明材料准备好后,到公证处与公证员预约办证时间,在约定的时间,所有继承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一并到公证处办理。
注意事项:
1、申请人为死者的所有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如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死亡的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如有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转由死亡的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继承,但应提供死亡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死亡继承人有几个子女和婚姻状况的证明。
2、公证处受理后需到有关单位或社居委核查,当事人应了解被继承人人事档案所在地,并告知承办公证员。
3、死者生前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与他人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也应当提供。
4、放弃继承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亲自到公证处作放弃继承声明。放弃继承人如在外地,可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后交我处。
5、继承如需要委托他人代办,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放弃继承不得委托。
6、居住在国外的中国籍继承人,应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委托书或放弃继承权公证;居住在国外的外国籍继承人,应按所在国的要求办理委托书公证或者放弃继承权公证,并经相应的认证程序;居住在港、澳、台的继承人应按所在地区的要求办理委托书公证或者放弃继承权公证,并按照大陆与该地区转递公证书的程序办理。
7、如按经过公证的遗嘱办理继承,遗嘱继承人外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应到公证处确认无异议,如不能到公证处确认,遗嘱受益人应提供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联系方式,由公证处发函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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