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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哪些不能申请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认定?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10:19:02

导读:根据《江阴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有一些情形的人不予以认定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详见正文。

  根据《江阴市住房保障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不予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的:

  1.拥有家用汽车的;

  2.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3.自费安排子女出国留学的家庭;

  4、人均金融性资产超过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5.拥有的非住宅类房产等价值较高的资产购买价值超过15万元的(按发票确定):或无法提供发票,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价值超过20万元的。

  (二)不予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

  1.拥有价格超过15万元(按购置发票计税价确定)家用汽车的;

  2.1人户金融性资产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6倍、2人户人均高于5倍、3人户及以上人均高于4倍的;

  3.拥有的非住宅类房产等价值较高的资产购买价值超过30万元的(按发票确定);或无法提供发票。经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价值超过40万元的。

  (三)除上述(一)、(二)情形外,其它不予认定的:

  1.申请家庭拥有的住宅类房产超过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2.申请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之间相互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经营设备等资产、以及汽车等生活资料,降低其价值的;

  3.拒绝配合调查、核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隐性收入),提供虚假收入证明,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4.家庭成员参与非法组织、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活动未处理终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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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万元  收入  价值  发票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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