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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和哺乳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08:39:31

导读: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标签: 时间  女职工  用人单位  个月  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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