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05:42:08
>>>社区居民参加养老保险
一、办理对象
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中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社区居民),通过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1.老年居民;
2.失业人员;
3.18周岁以下、不在校的少年儿童及婴幼儿,或父母为本市市区户籍、本人在本市以外学校就读的学生。
二、结算年度与申报缴费期
1.老年居民、失业人员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1月10日至3月25日;
2.少年儿童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
三、办理流程
1.社区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还须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符合免缴条件的重症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语言残疾一级,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定)。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税务)》。
3.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区居民持上述表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申报缴费期内,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具备免缴资格的参保人员,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即办结下年度参保业务,无需个人缴费。
四、注意事项
1.因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新出生等原因,新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上述人员于每月25日前办妥参保登记及缴费申报手续,并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其中,对新出生的婴儿,父母必须于申报其户口后、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社区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凡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手续的社区居民,以及出生后超过3个月申请办理居民医疗保险的新生婴儿,须待下一结算年度申报缴费期内方可办理参保有关手续,结算年度内不再受理。
3.对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申办社会保障卡。
4.老年居民、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凡参保后又中断参保的人员,办理续保手续时,应同时补缴中断期间(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除外)各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结付。存在上述情形的参保人员,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应通知个人至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社会保险费征收通知单(税务)》,参保人员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一并缴纳当年度缴费及补缴费金额。
5.失业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选择参保类型前应详细了解有关政策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参保类型。
6.社区居民是否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费免缴条件,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情况为准。
7.参保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情况需要更正或发生变更的,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携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苏州市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变更申请表》,到所在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涉及姓名或公民身份号码变更的,还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发手续。
8.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因亡故等原因不符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条件的,家属应及时向社区社保工作机构申报,由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等相关手续。
9.结算年度起始、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已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一律不作退费。
>>>在校学生参加养老保险
一、办理对象
在市区大中小学校或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就读的学生儿童(以下统称学生)。
其中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在首次申请参保时必须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入医资格。
二、办理流程
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学校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按以下规定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
1.学校采集下年度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及申请保费补助对象的免缴信息后,通过“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申报平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学校组织收缴参保学生下年度居民医疗保险费后,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模板格式,准确填报参保学生名单及其缴费信息,发送至税务部门指定的电子邮箱进行缴费信息申报。待收到税务部门反馈的“申报成功”邮件后,学校于11月30日前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银行转账或电子扣款)进行缴费,税务部门出具缴款凭证。
3.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缴费人数,通过学校向学生出具《社会保险费电子票据(定额)》。
三、注意事项
1.每年11月30日前由学校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方可享受下一结算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学生,以及结算年度内因转学、新入学等原因进入市区的学生,均不再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
2.对符合居民医保费保费补助(免缴)条件的参保学生,家长或本人应向学校提出免缴申请,学校审核其免缴资格后,为其按照免缴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非苏州市户籍的低保大学生,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按照民政部门要求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汇总报苏州市民政局。民政部门审核后,学校应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经市民政局盖章的《大学生医疗救助资格审核确认函》,医保经办机构据此确认其免缴资格。
3.对在市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读,首次申请参加市区居民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子女,其父母应于其入学当年6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医申请手续,并在取得积分入医资格后于当年10月10日至11月20日期间领取《苏州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于11月底前递交至学校,为子女办理下一年度的入医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医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上述学生因父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原因不符合申请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申请手续,或办理申请手续后未取得积分入医资格的,均不予办理市区学生少儿类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可按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4.对首次参加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的学生,应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前先办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申领社保个人编号,其中:市区户籍的学生,至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取得积分入医资格的初中、小学、托幼机构学生,由市医保中心根据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确定的名单进行登记(无需个人或学校办理);高中、大学学生由学校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首次参保学生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应提供近期2寸白底证件照片一张,由学校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
5.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需要更正的,由学校填写《苏州市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持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办妥后应及时到市、区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发手续。
6.新成立的学校,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填写《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单位登记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居民医保代办单位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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