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01:01:05
职工参保:
1.参保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6日(截止至17: 00) 申报期内,到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2.申报期截止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于10日前进行结算,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月医疗保险费应缴数额。参保单位可于每月11日后,至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业务窗口,或使用自助打印设备(限已办理经办人实名登记的单位),或通过医保“网上申报平台”打印《苏州市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结算表》。
3.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将应缴的医疗保险费,解缴至其在税务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居民参保:
1.本市户籍社区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或监护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失业人员还须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符合免缴条件的重症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
《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 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
2.未就业港澳台居民携带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取得积分入医资格的0-7周岁未入学的苏州市区流动人口子女由父母携带居住证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子女入医核定表》至居住地所在社区办理下一年度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3.社区工作机构对个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资格,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打印《苏州市区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参保登记表(税务)》。
4.居民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区居民持上述表单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申报缴费期内,按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进行缴费。具备免缴资格的参保人员,办理申报确认手续后即办结下年度参保业务,无需个人缴费。
在校(园)学生参保:
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费期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学校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按以下规定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手续:
1.学校采集下年度参保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及申请保费补助对象的免缴信息后,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学校完成参保登记手续后于11月30日前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方式进行缴费。
3.税务部门根据实际缴费人数,通过学校向学生出具《社会保险费电子票据(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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