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11:30:25
2021吴江区积分管理计分表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表 | |||
类别 | 项目 | 积分类别 | 分值 |
基础分 | 文化程度 | 大专(高职) | 30 |
大学本科 | 60 | ||
硕士研究生 | 100 | ||
博士研究生 | 200 | ||
技能人才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 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 | 10 | |
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 | 20 | ||
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 | 30 | ||
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 | 60 | ||
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 | 100 | ||
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 | 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 | 20 | |
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 | 60 | ||
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 | 100 | ||
兵役情况 | 军队退役人员 | 30 | |
对口扶贫 | 苏州市对口扶贫地区户籍人员 | 10 | |
参加社保情况 | 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 | 不限 | |
在南京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南京市的加分仅限积分落户) | |||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 | 限50 | ||
房产情况 | 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拥有住宅类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5平米的为50分 | 限100 | |
75平米以上的每增加10平米加5分 | |||
居住年限 | 在苏州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居住年限以2011年4月1日以来,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为准) | 不限 | |
申请在苏州市积分落户的,在南京市居住年限每满1年加30分 | |||
附加分 | 发明创造 | 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以累计计分 | 不限 |
申请积分管理近一年内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 | 限60 | ||
表彰奖励(在苏州市区工作和生活期间) | 获得县级市(区)党委、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10分 | 限30 | |
获得市委、市政府及省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 | 限60 | ||
获得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务院的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 | 限120 | ||
获得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60分 | 限180 | ||
获得全运会前8名、全国锦标赛前3名的,加100分 | 限100 | ||
获得全国锦标赛4-8名、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前3名的,每次加40分 | |||
获得江苏省运会、江苏省智力运动会4-8名、江苏省锦标赛前3名的,每次加30分 | |||
获得江苏省锦标赛4-8名、苏州市市运会前3名的,每次加20分 | |||
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 不限 | ||
社会贡献(近五年内) | 在苏州市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当年度服务时间满2小时 | 5 | |
在苏州市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服务时间满24小时 | 10 | ||
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小时) | 20 | ||
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300小时) | 30 | ||
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小时) | 50 | ||
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0小时) | 70 | ||
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500小时) | 100 | ||
个人在苏州市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 | 限30 | ||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5分 | 限50 | ||
在本市每捐献机采血小板0.5个治疗量加5分 | |||
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 | 5 | ||
在苏州市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 | 100 | ||
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 | 80 | ||
在苏州市从事环境卫生、消防、护理、殡仪服务、保安、公交驾驶、民办教育等特殊艰苦行业一年以上(含一年)时间的 | 100 | ||
投资纳税 | 在苏州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20分 | 限60 | |
在苏州市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加30分 | |||
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个人近三年实际净入库个人所得税税款每满500元加5分 | 限100 | ||
在现居住地所属市区或者县级市区域内,个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近三年实际净入库税款(包括附加费)每满1万元加5分 | |||
在苏州市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近三年(连续12个月以上为一年)房租合同和全年发票的,每年度加5分 | 限30 | ||
按年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5分 | |||
公共卫生 | 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 | 10 | |
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 | 10 | ||
0~6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册),加10分 | 10 | ||
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再加10分 | 10 | ||
在苏州市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10 | ||
扣减分(仅限积分落户) | 违法违规 | 一年内在苏州市因违反食品药品安全管理、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健康、工商、税收、住房公积金、旅游、环保和消防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每次扣50分 | 不限 |
近五年内受过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每次扣100分 | 不限 | ||
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者活动的,每次扣200分 | 不限 | ||
其他行为 | 一年内在苏州市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每起扣30分 | 不限 | |
存在非正常户或者欠税信息的,每项扣30分 | 不限 | ||
在本市存在恶意拖欠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行为的,每次违规扣30分 | 不限 | ||
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代表人扣30分 | 不限 | ||
单位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代表人扣30分 | 不限 | ||
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定代表人扣50分 | 不限 | ||
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次扣50分 | 不限 | ||
在本市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代表人扣50分 | 不限 | ||
近五年内在积分管理申请中故意隐瞒、欺骗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每次扣200分 | 不限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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