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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职工养老金领取条件 苏州市养老金发放政策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06:18:09

导读: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以下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企业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 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 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女性经营者和灵活就业女参

  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对个体工商户女性经营者、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 104号 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1)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15年以上。

  二、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条件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2项、第3项规定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发给生活费。

  三、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具备上述第一条第2项、第3项规定条件,且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申

  请后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标签: 条件  养老保险  参保  劳动能力  退休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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