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7 01: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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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截止到 2020年10月31日(上半年截止到5月15日)
申请条件
(1)申请时在苏州市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
(2)在苏州市区范围内拥合法稳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达到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18㎡);
条件解释说明: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成套住宅房,租住的属公有产权房并领取使用权的房屋。
共有产权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除外)、非居住房、商业用房不得申请迁移。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准入标准以上一年苏州市住建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备注:随迁人员仅限于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申请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自有居住房证明原件
5.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6.其他加分材料请尽量提供
申请流程
1、申请人每年1月1日至10月31日(节假日除外)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2、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分两次统一向社会公布上半年“入户指标数”和下半年“入户指标数;
3、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根据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部门确认后,在苏州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注:公示前,居住地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本次积分资格。
4、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5、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60日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注: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
办理地点:
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注意事项
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积分入户公示前,公安机关将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复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取消本次积分资格。
为避免申请人疏忽该要求,《积分受理回执单》上也有明确告知文字:申请积分入户人员,请务必在排名公示前保持参保状态,且居住证保持激活有效状态,否则将取消申请资格。
也就是说,在公示前,公安机关还将核查所有积分入户申请人当前参保状态和居住信息状态。请积分入户申请人保持高度重视,一旦发现自己不在参保状态,请尽快至人社部门恢复参保;若发现居住信息被注销,请尽快至居住地公安机关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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