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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对象(苏州 失业保险)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6 06:27:57

导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均应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失业金领取标准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提醒:

  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原用人单位应已办妥退工备案登记,当月不存在单位参保缴费。

标签: 城镇  雇工  职工  用人单位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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