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6 04:52:50
一、补贴对象及期限
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在苏州市区(姑苏区、高新区)创业并进行商事登记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正常运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标准
(一)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当年企业参保缴费基数,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合计单位缴费比例计算,按实补贴。
(二)参加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的,按照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的12%、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的9%、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的0.5%、工伤和生育保险月缴费全额合并计算,按实补贴。
上述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企业、个体工商户各险种参保缴费基数下限计算单位缴纳(个体工商户按照上述缴费比例)部分之和的120%。如有各项社会保险基数、费率调整的按照对应新基数、费率计算。
三、补贴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于每月25日前至自办实体注册地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填写《苏州市区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表),提供申请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
2.银行开户许可证;
3.补贴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户口簿;
(2)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
(3)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提供学位证书。
如是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初审: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经办信息系统相关业务模块,申请材料按月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三)审核: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同时在补贴经办信息系统业务模块中进行审核,并公示新增人员名单,公示通过后上报市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四)发放:资金到位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各自办实体对公账户。创业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拨付。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须在自办实体名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请人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缴后亦不予发放。
(二)创业社保补贴不能与其他类别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申请时须确认已停止享受其他类别社会保险补贴。
(三)同一申请人名下所有创业实体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36个月);同一创业实体仅可享受一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四)“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的大学生,且在申请时毕业不超过5年。
(五)自办实体中途停业或关闭,申请人须主动办理中止社会保险补贴手续。
本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各市(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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