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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新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操作办法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6 03:10:53

导读:《苏州高新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操作办法》已经十一届区委第7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高新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提升苏州高新区人才服务的内涵和品质,构建更具竞争优势的人才引育体系和更加系统科学的人才发展体系,结合《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 150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工作意见》(苏府[2019]61号)、《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 4号)文件精神,现就苏州高新区人才优先购买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优购房”)有关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在高新区就业、创业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12个月及以,上,申请人个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范围无自有住房且1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的本科和硕士人才;

  在高新区就业、创业,申请人个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大市范围内无自有住房的博士、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和特殊人才。

  申请人在本办法施行后,将家庭拥有的住房转移至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名下后离婚造成无自有住房的,自该住房不动产转移登记满两年后方可申请优购房资格。

  一个申请人及家庭(含未成年子女) (以下简称“申请人家庭”),只享受一次优购房政策。

  二、房源供应

  苏州高新区人才优购房政策首先在狮山街道新建商品住宅楼盘进行试点,后期视市场情况推广至其他板块。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应在项目当期价格备案后预(销)售许可前,抽取不多于项目当期预(销)售许可建筑面积40%的优购房。

  三、受理申请

  开发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预(销)售方案,并明确优购房一次性集中认购期(不少于7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集中认购期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含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生效裁判文书等)、社保或个税缴纳凭证、学历证明等材料(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备查)至开发企业指定的销售现场,填写《苏州高新区人才优购房申请表》,并出具苏州市大市范围无自有住房的声明保证后登记认购。

  集中认购期结束后,开发企业不再受理优购房的资格申请。

  四、资格核实

  开发企业销售人员登录学信网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查询登记认购人的学历,并将符合条件的学历信息截图打印。开发企业将登记认购的人才家庭各类信息报送至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接件后由各部门依职能进行核实。

  区住建局将通过认证的申请人名单在住建局网站公示,开发企业将名单在项目销售现场公示,公示期2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申请人具备优购房购房资格。

  五、集中选房

  1、开发企业须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选房的先后顺序,并在现场进行公示。博士及区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可优先选房,剩余房源由其余优购房申请人选购。

  2、开发企业应将优购房选房结果及申请人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区住建局备案。

  3、优购房剩余房源及申请人退订的房源不再作为优购房房源。

  六、其他规定

  1、申请人通过瞒报、虚报等方式骗取优购房资格的,一经各职能部门联合认定,不再受理其优购房的资格申请。未网签的取消其对该商品住房项目的购房资格,已网签的通知开发企业撤销网签,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由区信用办根据各职能部门联合认定结果将其失信记录报送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抄送区人才办。

  2、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开发企业或销售人员协助申请人伪造材料等骗取优购房资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网签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多次违反的,暂停受理该开发企业高新区其他项目预(销)售许可申请,取消其参与高新区土地市场拍卖资格。

  3、优购房销售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由高新区人才办和高新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标签: 申请人  高新区  人才  企业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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