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6 05:33:38
《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说明和解读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实现住有所居,根据国家、省住房保障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于2019年2月2日出台《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张政发规【2019】1号),现将该政策做如下说明和解读:
一、目的意义
一是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本市自1997年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来,一直采取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来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2014年,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和个人共有产权制。出台《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是改经济适用住房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进一步优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二是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多元化购房需求。实物分配的经济适用住房不能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新形势下对住房的不同需求,货币保障方式可以让符合条件的家庭,结合家庭实际在全市任何地方买新房或二手房,充分体现政府对住房困难群体多样化需求的关心,为住房困难群众追求美好生活提供了基础保障。
三是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已扩大至全市行政区域,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还限于杨舍镇行政区域。《张家港市保障性住房购房补贴发放规定》的出台将住房保障对象范围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让更多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得到政策惠顾。
二、主要内容
(一)什么是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是指:政府按照一定标准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本市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用于自住时发放的购房货币补贴。购房补贴属于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的货币化保障形式。
保障家庭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住房实行共有产权,产权份额以保障家庭主房出资额与政府购房补贴额确定,并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除主房以外的自行车库、阁楼、汽车库(位)等,由保障家庭自行购买,享有完全产权。
(二)申请购房补贴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一对夫妻及其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为一户申请家庭,申请家庭应明确一名已婚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购房补贴:
1、户籍条件:申请人取得本市户籍连续满5年(应征入伍、服刑、外出就学将户口迁出后又迁回者,户籍前后时间可连续计算),或者申请人为安置落户在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
2、年龄要求:无配偶无子女的单身人士,年龄须满28周岁。
3、收入标准:申请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一人户家庭,其家庭年收入按照低于前述标准的70%计算。家庭年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规定受理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4、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家庭住房包括用于居住用途的各类房屋。
5、政府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不符合购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房补贴:
1、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出售未满5年的。
2、超出住房困难标准的住房被征收选择货币安置未满5年的。
3、已签订建筑面积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尚未领取不动产权证的。
4、购买过房改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已享受的优惠面积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
5、申请人(含配偶)父母、已婚或已满28周岁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达75平方米的;父母、已婚或已满28周岁子女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拥有住房且建筑面积达60平方米的。
6、离异前原家庭住房面积在规定限额以上,离异后符合保障条件,但离异时间不满2年的。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宅基地的。
8、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出资人的。
9、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合计购车价款超过30万元的。
1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又另开门店的。
1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两个及以上数量门店的。
1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营店铺雇佣2人及以上店员的。
13、其他不得申请住房保障的情形。
(四)对购买的房源有什么具体要求?
保障家庭购买住房的范围为本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二手房),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44平方米。在政府部门有可供房源的情况下,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家庭也可选择政府部门提供的房源。政府部门提供房源的销售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申请人(含配偶)与父母或子女之间发生房屋权属转移的,不得享受购房补贴;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不得享受购房补贴。
(五)最多能享受多少政府发放的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总额计算方式:购房补贴总额=购房补贴单价标准×保障面积
购房补贴单价标准:购房补贴单价标准为上年度全市(含市区和乡镇)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成交单价(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50%左右,具体标准由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拟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购房补贴单价标准是购房补贴单价的最高限额。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高于或等于购房补贴单价标准时,以购房补贴单价标准计算;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低于购房补贴单价标准时,以所购房屋主房单价的50%作为补贴标准。
所购房屋单价的确认: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主房成交单价为准;存量房(二手房)以价格认定部门认定的主房单价为准。
保障面积:单身、单亲家庭以及配偶户口不在本市的(含非驻本市现役军人)家庭,保障面积为37.5平方米;其他家庭保障面积为75平方米。
已享受过房改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符合条件再次申请购房补贴的,其保障面积应扣除原已享受保障面积。
当实际购房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实际购房面积计算。
(六)购房补贴能发放到本人账户中吗?
保障家庭选购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补贴款由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划入房产公司的账户;保障家庭选购存量住房(二手房)的,实行交易资金全额托管制度,购房补贴款由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划入资金托管账户,交易完成后,购房补贴款由资金托管账户划入出卖方个人银行结算帐户。购房补贴不得作为所购房屋的首付款。
(七)申请购房补贴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1、申请受理。申请人在申请受理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住房保障科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件,如实填写申请表、收入和财产申报表,书面承诺诚信申报,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2、资格审核: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民政局社会救助服务中心、公安局等部门对申请进行联审,并就申请家庭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3、结果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名单在《张家港日报》等相关媒体进行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提出,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就提出的问题递交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资格并说明原因;异议不成立或公示无异议的,确认购房补贴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
(八)享受购房补贴的家庭,所购住房的性质是什么?
享受购房补贴的家庭,所购住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交易合同》时,在买受人中增加“张家港市房产管理中心”;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注明房屋性质为“保障性住房”,共有情况为“按份共有”,并分别载明保障家庭与政府的产权份额。
(九)享受购房补贴的家庭,所购住房有什么权限限制?
所购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时,享受购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将住房出售或出租。
(十)如何取得购买住房的完全产权?
保障家庭可通过购买政府产权取得完全产权。自《不动产权证》发放之日起5年内购买的,可按政府购房补贴额结算;超过5年购买的,按价格认定部门认定的价格购买。交易税费由市住建局(房产管理中心)和保障家庭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依法承担。
保障家庭因离婚析产发生产权转移的,个人产权部分可依法转移,房屋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因法院判决以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抵偿债务的,或因继承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新旧政策对比
(一)申请条件做了哪些调整?
一是扩大保障范围。由原杨舍镇扩大到全市;二是严格户籍年限要求。由原来户口在市区须满一年调整到取得本市户籍须满5年;三是合理化了住房准入标准。由原来的一人户低于30平方米,二人及以上户低于60平方米,调整为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四是统一住房分户审核标准。对于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或成年子女有住房的,统一规定分户计算后户均住房建筑面积不可超过75平方米。
(二)对哪些情况做了明确不符合条件的规定?
新增“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中有担任企业法人代表或出资人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合计购车价款超过30万元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又另开门店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两个及以上数量门店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营店铺雇佣2人及以上店员的”不符合申请条件规定。
(三)新增什么便民惠民举措?
一是减少了需提交的证明材料。无需申请家庭提供社区(居委)或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文件,由申请家庭做出诚实申报的书面承诺,一经相关部门审核发现不实取消申请资格。
二是增加了房源选择范围。由原来的政府指定具体位置房源调整为在全市范围自由选择房源。
三是制定灵活的退出机制。保障家庭可选择在5年内按原补贴额购买政府产权取得完全产权,也可选择在5年后按市场价购买政府产权取得完全产权,既能缩短政府投资的回收期限,也能满足申购家庭的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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