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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太湖生态岛条例原文(苏州太湖生态岛总投资)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6 04:52:59

导读: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筑牢苏州高质量发展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太湖生态岛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筑牢苏州高质量发展生态安全屏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太湖生态岛的规划、保护和发展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太湖生态岛,是指金庭镇行政区域,包括国内淡水湖泊第一大岛西山岛,及其周边二十六个太湖小岛。

  第三条(原则和发展定位)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创新驱动、共治共享的原则,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农文体旅康养融合发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建设低碳、美丽、富裕、文明的国家级示范生态岛。

  第四条(管理保护体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湖生态岛保护和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综合保护与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并加强与周边设区的市生态保护协同,促进太湖生态保护一体化发展。

  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并建立健全以绿色生态指标为主的绩效考核机制。

  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履行主体职责,落实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绿化管理、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人大监督) 市、吴中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太湖生态岛区域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宣传教育)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金庭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太湖生态岛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太湖生态岛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太湖生态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生态保护

  第七条(规划编制) 坚持生态立岛,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以及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太湖生态岛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以及吴中区、金庭镇人民政府,共同编制太湖生态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太湖生态岛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太湖生态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生态管控要求和管控措施。

  第八条(建筑协调和美丽人居)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规划控制高度,其体量、色彩、形式、空间尺度等要素,应当与环境和自然景观相协调,体现江南文化特色和水乡韵味。

  有序推进美丽宜居小城镇、特色田园乡村和绿美村庄建设,提升镇村人居环境。

  第九条(自然和水资源保护) 加强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野生动植物及其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的保护。

  生态岛应当按照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的要求进行全面保护,逐步优化全域水质。

  第十条(生物多样性保护)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水产种质资源、野生动物栖息地。

  全域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保护和合理利用太湖渔业资源,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落实禁捕退捕要求,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第十一条(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 加大水体、土壤、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开展森林、湿地、山体、宕口、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受损生态系统及受损自然景观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

  按照省级重要湿地保护要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消夏湾、衙甪里等多功能多类型湿地示范区,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提升生物多样性,展现湿地文化。

  第十二条(监测预警) 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园林和绿化管理、水务等部门应当会同金庭镇人民政府,对太湖生态岛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水环境进行动态监测,及时预警生态风险。

  第十三条(污水处理) 水务部门应当加快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居民生活污水、工业废水以及餐饮、洗车等产生的污水,应当纳入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并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除镇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农村污水独立处理设施依法设置的排污口外,禁止设置污水排污口,已经设置的排污口应当限期关闭。

  第十四条(固体废物利用、禁塑、禁放)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推进厨余垃圾、河道清淤污泥、厕所粪污、水草、蓝藻、芦苇、农作物秸秆和林果废弃物等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禁止岛外的固体废物进入岛内,但是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土壤利用风险管控标准要求的综合利用除外。

  岛内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岛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五条(岸线修复与利用) 加强岸线区域保护,组织对受损岸线区域的整治与修复,合理建设生态廊道。

  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依据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要求,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第十六条(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 加强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利用,并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保护标志,制定保护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维修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民居或者抢救古树名木。

  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古建筑管理保护责任人可以将古建筑的使用权和安全管理责任让渡给其他人,并及时向吴中区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金庭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协助做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村落保护) 加强古村落、传统村落的保护。保护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自然田园景观等,梳理优化街巷空间结构,恢复水系功能,整治提升空间形态,延续原始脉络肌理,组织村落保护性修缮,实现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 绿色发展

  第十八条(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践探索有利于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多元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第十九条(产业发展定位)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增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功能定位、自然禀赋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展生态经济、循环经济和智慧经济,研究制定农文体旅融合发展的扶持引导政策,鼓励和引导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休闲农业、精品民宿、康养产业、科技研发、数字经济等适宜生态岛的新兴业态发展。

  第二十条(合理用地) 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升镇村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和集约高效利用水平。

  依法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和农用地流转管理。

  在严格保护耕地和保护生态环境、坚持农地农用和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前提下,鼓励复合利用农用地。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第二十一条(旅游开发和民宿发展) 旅游业发展应当突出生态保护,发掘当地传统文化价值,彰显田园风光和古村落特色,并按照资源整合、产业融合、全域旅游发展的要求,打造江南水乡客厅,建设旅游民宿集聚区,推动以生态和文化体验为主的休闲度假旅游。

  文化广电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负责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宣传推广,塑造精品民宿品牌形象,推进民宿品质提升、规范经营,统筹推进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发展。

  第二十二条(康养产业发展) 依据生态资源禀赋,积极推动康养产业发展。

  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康养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场所整合改造成康养服务设施。

  鼓励整合医疗卫生和康养资源,加大医疗设施建设投入,引入优质医疗资源,探索医联体和远程医疗方式,推动医养康养结合。

  第二十三条(农业绿色发展)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培育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地方特色种质资源。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引导使用有机肥料,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产品和技术,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加大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投入力度,资金重点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倾斜。

  第二十四条(节能减排) 推进节能减排,倡导使用清洁能源。

  工业与信息化、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加快推进充电站点、充电桩等新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新能源交通工具,推行绿色交通工具租赁服务。

  岛内公共交通全部采用新能源动力,鼓励岛内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五条(交通管控与绿色出行)推进岛外换乘停车场建设,逐步推行节假日预约进岛、公交免费驳载、禁止燃油机动车进入等交通管控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岛内机动车流量和公共交通服务能力等因素,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大力推进停车计时收费,引导游客绿色出行。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财政支持)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支持,围绕建设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创新个性化政策措施,加大保生态、促发展、惠民生的财政投入力度,形成稳定增长的财政支持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协作机制) 建立政府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的多元支持机制。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国资公司、上市企业、科研院所等与生态岛建立结对协作机制,利用其资金、技术、资源优势,在符合政策的前提下参与生态岛建设。

  鼓励有关金融机构通过创新融资产品,开辟授信审批快捷通道等方式,加大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

  市、吴中区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适宜的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在生态岛落地。

  第二十八条(用地支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统筹考虑生态岛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公共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公共文化、旅游交通、公共休闲、体育设施等民生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点状布局用地项目实施工作,并加强全过程动态监管。

  第二十九条(美丽公路与优化公交)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提高岛内公路建设质量和养护水平,建设路域环境优美、养护管理到位、服务功能完善的美丽公路。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优化岛内公共交通。

  第三十条(生态补偿)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目标、投入、成效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通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区域协作等方式,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等由市、吴中区人民政府作出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集体资产整合与规模经营) 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支持和推动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林地、水域等经营权和房屋、建设用地等使用权投资入股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获得资产收益。

  金庭镇政府及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合理开发集体资源,积极盘活利用闲置集体资产,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带动集体成员增收。

  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积极引导农户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流转,鼓励发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第三十二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林区经济发展新模式,通过赎买、流转、入股等方式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高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人才引进和教育培训)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生态岛发展引进教育、医疗、科技、康养、农业、旅游等各类专业人才。

  市、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岛内居民的分类分级培训,有针对性地提高居民职业技能技术水平。

  第三十四条(应急管理制度)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太湖生态岛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

  市、吴中区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金庭镇政府应当落实常态与应急管理相结合的网格化管理模式,统筹应对洪涝、森林火灾等突发事件。

  第五章 法治环境

  第三十五条(指引性条款)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破坏生态岛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综合执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金庭镇政府可以依法行使生态环境等领域、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金庭镇政府可以建立涵盖土地、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渔业等方面的生态综合执法专业队伍,集中行使吴中区级相关行政机关下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第三十七条(尽责免责)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保护和发展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十八条(部门责任) 市、吴中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推动太湖生态岛保护和发展有关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实行终身追责。

  第三十九条(司法保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分工,积极履行职责,严惩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支持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太湖生态岛建设提供司法保障。

  符合条件的社会公益组织可以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标签: 吴中  生态  太湖  人民政府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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