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6 12:57:25
实施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驾驶使用满十年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予以收缴。
政策来源:
>>>骑电动车注意这些事项
根据2019年4月1日苏州交警部门发布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生产销售管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苏州公安交警部门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执法管理,具体如下:
1、没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不能上路
电动自行车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并悬挂本市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信息牌,方可在苏州市(包含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道路行驶。
2、不符合旧国标、不在目录的电动车要领临时信息牌
在2019年4月1日前市民购买的不符合旧国标、不在江苏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备案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以车辆合法来源凭证的日期为准),市民通过“苏州公安微警务”或“苏州交警”微信公众号“掌上车管”进行备案信息预录入。
信息经审核通过的,车辆所有人至指定的备案登记点领取、安装临时信息牌后上路。但4月15日之后,不再受理备案登记信息预录入,之前已完成录入的车辆可以继续办理备案登记。
对领取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截止。过渡期满后,使用临时信息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道路行驶。
3、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一律不得在本市道路上行驶。
通告实施后,苏州市范围内严禁非法生产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以下简称“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等不合规车辆;严禁销售不符合本市注册登记条件,禁止在本市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如有违规销售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依法登记上牌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用于治安巡逻、环境卫生、邮政快递等领域,经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专项车辆除外。
下一步,全市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查电动车无牌、闯红灯、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带人、非法拼装改装、非法加装防晒防雨装置、以及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设备上路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违法上路行驶;积极探索应用电子监控、人脸识别等技术手段开展电动车非现场执法和违法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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