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时期:
怀孕准备 怀孕 分娩 宝宝0-1岁 宝宝1-3岁 宝宝3-6岁

苏州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待遇(苏州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5 10:42:50

导读:必须是符合国家生育政策、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才能享受。

  享受条件

  1.符合国家生育政策;

  2.按照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实施产前检查或生育时具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享受资格。

  结付范围和待遇标准

  1.产前检查费用:女参保人员产检待遇享受期,从其在社区卫生健康部门登记生育信息之日起,至本次产程结束(生育分娩或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之日止。已在定点医疗机构登记产检信息的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发生符合产前检查待遇结付范围的费用,在1500元限额内,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全额结付。

  2.生育医疗费:女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发生的符合生育医疗费用结付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及符合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的住院费和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50%结付。

  注意事项

  1.符合生育待遇享受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参保人员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医疗费用中,自负、自费医疗费用不列入实时医疗救助和大病保险待遇结付范围;住院费用不列入住院医疗费用累计。

  3.女参保人员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职工同类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50%结付。

标签: 医疗保险  医疗费用  待遇  参保  医疗机构  

免责声明:本文系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旨在传递信息,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

本文地址:http://www.bbbaike.com/baike/techan/635468.html

声明: 本站文章均来自互联网,不代表本站观点 如有异议 请与本站联系 联系邮箱:kefu#bbbaike.com (请把#替换成@)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合作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 2022-2024 宝宝百科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2023005727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