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5 04:21:34
桂林临时救助申请指南
一、救助对象范围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对象范围为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非义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支出过大超过其家庭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导致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支出较大的,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支出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住院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
二、救助标准
1、一般标准 。根据困难持续时间计算具体为: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6个月不低于3个月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5个月不低于2个月掌握;其他家庭(个人)临时救助一般按不超过4个月掌握。
2、重大困难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生活困难的,救助金额可突破一般救助标准,应按分级审批权限进行审定救助金额,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中面临重大刚性支出的,经扣除各种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其自负费用超过5万元不超过10万元的,按照一般救助标准计算达不到1万元可按1万元给予救助,自负费用超过10万元可按照自负费用的10%给予临时救助,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根据救助金额分级审批
申请临时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疫情期间提高到4000元以上),乡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进行核对核实,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拟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应全面审查乡镇上报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对相关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就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作出认定。申请临时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疫情期间提高到4000以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放,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临时救助属一次性救助,一个家庭(个人)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临时救助。申请家庭(个人)一年内确实发生连续困难的可以同一事由再申请一次临时救助,但需报经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审定。一个家庭(个人)临时救助年度救助总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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