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4 07:15:33
市医疗保障局已及时联系群众,并详细解释了我市目前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其对市医疗保障局的解释和意见表示认同。具体如下:
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我市医疗保险已全面实现了城乡一体化和市级统筹,并建立了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统筹、门诊特定病种统筹、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救助(含二次救助)兜底保障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暂未主导或牵头与相关商业保险公司开展普惠型商业性相关医疗保险产品。
二、开展商业性“普惠型医保”存在问题。各商业保险公司推广的健康保险产品的供给和设计凌乱,缺乏市场行为、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制度和相关约束措施;商业保险公司主要目的是加快与政府合作,迅速获客、开拓新的市场、获取多维度医保数据,从而实现整体健康险业务和其他险种的壮大,未充分考虑“普惠型医保”的覆盖率、续保率、可持续发展等问题。商业性“普惠型医保”参保覆盖率难于保证,主要是医疗保险保障能力不断提升,目前参保人均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障,困难人群有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倾斜和医疗救助(二次救助)兜底保障,剩余有意向参保的人群普遍为普通城乡居民,商业性“普惠型医保”对于已患重病患者的确是个福音,但没有普通人群的参与缴费将困于保证可持续发展。
医疗保障部门主导或牵头推行“普惠型医保”存在一定行政风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280元/年已难于开展征缴工作,若参保率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商业保险公司将无法正常运作,当出现严重亏损时,导致无法正常理赔或合作期满不再开展和承办,对已参保的重病患者无法续保和得到保障,届时,所有矛盾将由政府和医疗保障部门承担和解释,直接影响政府和医保部门公信力。
现全国各地保险公司开展“普惠型医保”产品参差不齐,现全国各地开展“普惠型医保”除一线城市外,其他地市暂未有成功经验借鉴。
结合实际,市医疗保障局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开展商业性“普惠型医保”保持观望态度,下一步将开展深入调研工作,结合各地开展成功案例,在省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和指导下开展商业性“普惠型医保”业务,确保商业性“普惠型医保”有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保障群众合法利益,维护政府和医保部门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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