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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高温作业的标准是什么(高温作业要求)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3 07:29:24

导读: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

  高温作业: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统称高温作业。

  因此,在每年的6-10月间,只有属于上述两类人群的“高温作业者”才能领取高温津贴,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取的。

  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全省(包括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安排劳动者工作,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的高温津贴发放均适用高温津贴政策。

  非高温作业人员是否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规定,《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已经废止,因此,非高温作业人员每年6-10月期间是否发放高温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

标签: 津贴  高温  劳动者  人员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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