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3 05:31:23
1.申请。申请是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申请公证时,当事人须表明自己要求办理的公证项目,先向公证处领取相应的公证申请表和有关证明表格,向公证处接待人员咨询办理该项公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材料准备齐全后向公证处提交公证申请表,表明申办公证。(如果你事先已经知道如何申请办理公证,您也可事先在本网站上下载有关的《公证申请表》和证明格式,按照要求自填或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完毕后,同时按照要求带好必须提交的所有证明材料,直接交本处接待公证员予以受理。)
2.受理。受理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符合或基本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事项,接受并表示予以办理。公证受理后,当事人应按规定支付公证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如外文翻译费等)。
3.审查。审查是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其他要素进行审查。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4.核实。核实是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事实向有关单位、人员或实地进行审核以确认其是否属实。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5.出证。出具公证书是公证处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后,确认其真实、合法的,依法出具公证文书。本处承诺:对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的简易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特殊急用,当天出证;重大疑难或批量公证事项,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出证(因当事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机构无法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6.送达。公证书的送达是指公证机构将制成的公证书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送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活动。公证书作成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按规定或约定来公证处领取公证书,同时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公证书的编号。
以上是公证的一般程序。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公证项目都必须经过上述全部程序,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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