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2 04:33:29
梅州失业保险十问十答
1、失业保险征缴比例如何?
答:按照《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失业单位失业保险浮动利率的通知》(梅市人社规2017)2号规定实施浮动利率,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上一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基金支出等因素确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0.2%。
2、哪些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答:(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3、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如何计算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缴费时间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按月计发,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每月1269元。
5、失业保险一次性待遇有哪些?标准如何?
答: (1)女性生育期间生育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2)稳定就业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3)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失业金: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自主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证书的,可在取得证书的90天内申请领取补贴,标准为当次职业技能鉴定费。每次领取补贴次数不超过2次。
(5)外籍人员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每满一年,可领取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为本人失业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计发标准低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高于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24倍,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的24倍发。
(6)死亡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死亡待遇。待遇标准:丧葬费为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抚恤金为梅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6、 如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答: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证明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身份证和二代社会保障卡的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开户的存折帐户到社保局失业保险科(股)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手续。失业保险待遇自审核完毕的次月起享受。
7、如何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
答: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每月应由本人在申领地社保机构指定时间内,携带《广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
8、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情形?
答:《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间中断计算。中断原因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9、退伍军人将社保迁移到梅州后如何申领失业金?
答:根据《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13】53号)规定:“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军人就业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时,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失业登记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办理步骤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办理失业登记。到公共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办理。
2、申领待遇。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二代身份证原件、指定银行开户的存折账号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到参保所在地社保局失业保险科(股)办理。
10、失业金几号到账?
答:次月月初,失业金可到本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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