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1 02:48:10
肇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关于普通门诊
1、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已选定的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按50%比例报销,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每人每年150元,不能结转下年度使用。
2、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选定的已按规定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治疗,每次报销一般诊疗费7元,纳入普通门诊年报销限额。
3、纳入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调整后的门诊诊查费医保报销标准为3元/人/次,不纳入普通门诊年报销限额。
二、关于特定病种门诊
特定病种门诊无起付标准,指定目录范围内报销比例与住院相同。患有多种特定病种门诊病的参保人,最多选择其中3个病种(如有恶性肿瘤的可同时申请第2和第23项特定病种门诊)享受相应的门诊医疗待遇。
三、关于就医住院,
城乡居民医保根据不同情况
报销待遇也有所差异
(一)市内住院
(1)住院:
起付标准: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200元。
共付段: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三级医院70%,二级医院80%,一级医院90%。
治疗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重型地中海贫血、中医药总费用占住院总费用20%以上含20%的,报销比例再提高5%。同时符合以上2种(含2种)情形以上的支付比例不累计提高。
(2)生育住院: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所发生的费用,顺产的定额支付10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的按住院标准支付。
(二)市外住院
已办理异地居住,急诊备案:按市内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标准核报。
已办理转诊备案:起付标准为市内同级医院的120%。共付段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10个百分点。
异地自主选择就医:起付标准为市内同级医院的120%。共付段支付比例比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标准降低30个百分点。
非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费用不予报销(急诊抢救除外)。
住院前门急诊医疗费用结算
①参保人因病情需要在急诊、门诊后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住院前24小时内的当次急诊、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发票日期为准),可以与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列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急诊、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本次抢救所发生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住院结算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③门诊留观的参保人直接转入住院治疗的,住院前72小时发生的门诊留观医疗费用(以发票日期为准)可以与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列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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