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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优待证审核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1 09:58:17

导读:优待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两种,分别面向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发放。

  军人优待证审核相关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检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备、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明确等。

  符合要求的,提交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核实。

  第二十三条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依据申请材料,核实对象身份是否真实、申请优待证种类是否准确等。符合要求的,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

  初审通过的,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审核通过的,报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备案。

  初审通过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

  第二十四条 申请由常住地省份发放优待证的,由常住地所在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负责审核、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一)服役期间被部队除名、开除军籍的;

  (二)处于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内的;

  (三)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被开除公职或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由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进行审核,审核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备案后,将制证所需信息提供给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八条 省(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应定期将优待证制发情况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第二十九条 对未受理或未通过核实、初审、审核的,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情况,并作出说明。

标签: 军人  优待证  初审  事务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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