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1 09:22:18
《登记规定》共四章三十五条,分别对电动自行车的定义、登记和过渡期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关于登记上牌。本规定在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登记时限、登记数量,完善并规定了登记、变更、转移、注销等业务流程。
(二)实行“一人一车”登记制度。根据肇庆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住人口结构、居民生活水平和习惯,结合肇庆市道路建设、机动车保有量、交通管理力量等实际情况,为保证电动自行车的有序发展,市民在一定条件下购买和使用电动自行车,既要适应市民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也要保证肇庆市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宏观可控,防止电动自行车无序、失衡发展,合理分配和使用道路资源,使之与肇庆市的道路交通状况、社会生产生活相适应。《登记规定》确定了采用“一人(证)一车”的注册登记原则,在本市生活、工作、学习的年满16周岁的居民可以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每人名下允许登记1辆。
《登记规定》实施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在本规定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或临时登记。
(三)关于特定行业的界定。特定行业是指邮政、快递、外卖、商品配送、公共设施抢修以及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企业。为加强对肇庆市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企业法人因业务需要,可以申请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并纳入电动自行车管理范围,为肇庆的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四)关于对违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登记通行并实施过渡期管理。根据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9]184号)有关规定“对在用不符合新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发放临时号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80号]有关规定“报经当地政府同意的前提下,各地可以设置不超过3年的违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过渡期,并向社会公告。在过渡期内,为违标电动自行车发放载明有效期限的临时号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并于2019年4月15日实施。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肇庆市实际情况,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肇庆市对违标电动自行车设置了3年的过渡期管理,即从新标准实施之日(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2年4月15日止。
三、关于收取牌证费的问题
根据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公交字[2019]80号),电动自行车牌证式样由省公安厅确定,牌证统一由广东省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制作,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准,我省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牌证收费收取标准为整套30元(包括号牌、行驶证、固封装置)。
肇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肇庆市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试行)》的通知 (zhaoq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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