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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办理养老保险待遇业务程序(汕头市养老保险)

来源: 最后更新:22-09-11 07:01:47

导读:用人单位申报职工退休养老待遇应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1-5日(干部于批准退休三天内)报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办理退休养老待遇

  (一)用人单位申报职工退休养老待遇应于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1-5日(干部于批准退休三天内)报送,并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个人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校验后退回原件);

  4、填写《汕头市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份;

  5、填写《职工简历表》一份;

  6、申报退休的职工如属孤寡人员,应同时附上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经校验后退回原件)。

  (二)领取档案和办理银行拨付:

  1、凡材料完整,符合规定,经核准的退休人员,用人单位于申报当月24-26日领取《减员通知单》。减员结算业务办妥当月30日领回档案。

  2、职工本人应自行在中行或工行(或社保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结算帐户,在领取《减员通知单》的同时将银行存折复印件(账号)报送社保机构。

  3、职工养老待遇从核准的第二个月15日起通过银行逐月发放(第一次发放补发待遇核准次月的养老待遇)。

  二、办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一)申报死亡待遇时,应填写《离退休职工死亡待遇申报表》并报送:

  1、殡葬管理机构开具的火化收费收据原件;

  2、火化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供养对象不属于劳动年龄的(16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供养对象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书;供养对象属死者的孩子,年龄在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在校普通中学生,须提供在校证明书。

  4、户口簿及复印件。

  (二)领取办法:

  死亡待遇于申报手续办妥的次月15日拨付至该退休人员在银行开设的养老金发放账户。

  三、办理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个人档案;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3、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经校验后退回原件);

  4、填写《汕头市企业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定表》一份。

  凡材料完整,符合规定,受理10个工作日后可领回申报材料。

标签: 原件  职工  待遇  复印件  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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