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1 02:29:11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1.职工(含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发生以下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结算支付:
(1)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在确认的医疗机构生育的;
(2)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因急诊、抢救在就医确认以外的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
(3)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职工(含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发生以下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在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本市相同级别的协议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结算标准的部分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累计缴费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
(2)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在就医确认以外的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
(3)累计缴费满1年的职工,在非本市生育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生育的;
(4)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
3.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予以报销,所需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1)门诊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
(2)住院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的待遇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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