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0 11:52:59
申报对象
出生时其母亲已参加本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在出生年度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的新生儿
申报条件
新生儿出生时,其母亲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办理单位
其母亲参保关系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工伤结算科(股)
结果领取/查询方式
窗口领取,窗口/电话/公众号/网厅查询
办理时间
1、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法定工作日(前台办理)
2、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 (可随时申请单位网厅或个人网厅预受理)
承诺时限
1、前台受理:成功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该时限不包括财务拨付环节)
2、单位网厅或个人网厅预受理:预受理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回复
申报材料
1.《汕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申报表》;
2. 住院医疗费用收费收据(原件并加盖医院印章);
3. 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表(加盖医院印章);
4. 出院小结(原件并加盖医院印章);
5.新生儿母亲社会保障卡(需激活金融账户)和居民身份证原件;
6. 随母享受待遇的新生儿,在共享系统未显示出生相关信息的,需提交《申领居民医保待遇承诺书》 。
7.提供医疗费用电子票据(发票)申报的,需提交未在其他地市申报医保待遇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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