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最后更新:22-09-10 02:52:06
驾驶电动车时以下规定要牢记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检验合格。
第十三条 驾驶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悬挂非机动车号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时,还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第三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
第五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的;
(六)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八)电动自行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携带行驶证的;
(九)在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未按照规定车道行驶的。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五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应当在距道路右侧边缘线一点五米的范围内行驶,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应戴安全头盔;
(二)与相邻的非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在行经人行道或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三)不得在机动车之间穿插通行、逆向行驶;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滞留;
(五)不得驾驶擅自安装、改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六)不得驾驶制动器失灵或者安全设施不全的非机动车;
(七)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八)时速不超过十五公里;
(九)酒后不得驾驶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
(十)不得安装棚架、边斗等附加装置或使用伞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器具;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要求其协助劝导交通一小时或者观看交通安全视频录像两小时;违反第(二)项至第(九)项的规定,未按规定驾驶非机动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驾驶擅自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强制拆除非法安装的动力装置并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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